我找包公,您老地下可有知??
待回复2007-12-15 21:19:22
三.法院枉法裁判
1.严某用假公章炮制的假借款案,没有一分钱转入公司账户,也没有公司的收款的收据,纯属个人行为,却会被判为公司责任。
2.我作为良祥宾馆的股东,严某的合伙人,在严缺席(被拘留)判决的三十多起债务案,从起诉,开庭,判决,我均一无所知,对我合伙人的法律责任和权力不顾而枉法判决。
3.在假借款案的后几期审理中,我方律师多次向松江法院口头及书面提出公章是私刻的是假的,借条是假的,松江法院却不予理睬。
4.公司未成立前的借款条上盖着良祥宾馆的公章,众所周知,公司的营业执照还在办理之中根本就不存在公章,而这几千万元的借条也被判认定。(公章经上海市市级公安部门鉴定为假公章)
5.在短短的六个月中严某能借到近亿万元,用掉亿万元,这些所谓的债权人,绝大部分是拿不出几百万的工薪者,下岗工人,这么显而易见的所谓假借款案松江法院的部分领导不查证取证,却认可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