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打赢这官司
已回复2008-01-15 00:12:30
我是四川成都市一名精神残疾儿童的单身母亲。我女晨晨,女,1992年11月17日出生。2003年2月16日通过成都市树德联合学校的测试、体检、考核合格后就读该校,学校与家长签定了“学生入学协议书”,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其中约定:晨晨从2003年2月16日进入该校小学3年级就读到高中毕业。这是一所全封闭式寄读私立学校。晨晨通过该校2年多的全封闭式培育后,于2005年4月在校疯了,家长将孩子送入医院治疗时已是重度精神分裂症,家长已对晨晨进行了2年多的治疗,病情无好转,家长以学校未全面履行“入学协议书”中的约定,严重违约,造成晨晨的巨大损失为由将学校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宫晨败诉,法官竟篡改庭审笔录.现已进入二审上诉期,据成都的20多为律师说这所学校在成都的势力大,可以操纵成都的所有媒体和法官,只有请四川省外的大牌律师,才能保证二审法官的公证判决。所以我急向省外寻求大律师。
1、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一)、上诉人是以被上诉人未完全履行双方签定的《入学协议书》中约定,造成上诉人巨大的经济损失向一审法院起诉的。具体指明了被上诉人未履行《协议书》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法官竟在庭审后篡改庭审笔录,为错判找借口。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一)、本案适用《合同法》。一审法院将本案确定为“违约损害赔偿纠纷”,双方均无异议。既然是“违约”,就应适用《合同法》规定,以《合同法》及双方签定的合同约定来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分配双方的举证责任,明辩在履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违约事实。一审法院自相矛盾的地方在于确定纠纷为“违约”纠纷,认定双方签定的“协议书”合法有效,但并不适用《合同法》来审理,更不调查双方履约的情况。
(二)、本案不应当适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教育部颁布的法规,其效力低于法律的《合同法
晨晨的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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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北京 王科峰 律师
2008-1-16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8-01-16 11:5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