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救救15岁的受害少女
待回复2008-01-15 00:17:41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一)、上诉人是以被上诉人未完全履行双方签定的《入学协议书》中约定,造成上诉人巨大的经济损失向一审法院起诉的。具体指明了被上诉人未履行《协议书》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篇的第1条[最后一句:"依据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管理";学校虽制定了制度,但并没有《班主任日志》、《生活教师日志》〈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评价表〉等来印证起实施];第5条:["学校应为学生建立健康档案,每年对学生进行一次体检",但学校没有建立〈学生健康档案〉也没有一年一次的〈学生体检表〉];第7条:["学生因健康原因不能在甲方正常就读的,学校应书面通知家长"。学校发现上诉人在学校生病长达8个月之久不通知家长(被上述人提供的陈碧、陶英证词)],综上所述,学校完全没有履行协议中的这几条约定,已违反约定,给上诉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学校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切实履行了“协议”中的这几条约定,而一审判决书中(12页顺数11行)却认定:“该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制定并切实的实施了学校的各方面管理,本院予以采信”这正是本案争议的核心焦点,一审法院错误地以被上诉人举证的规章制度就认定其“切实实施”,是导致本案错判的根源,本案是合同纠纷,双方均应举证自己履约的证据,被上诉人有居于合同的举证义务,但被上述人举证不能,按照双方签定的“入学协议”第七部分之违约责任中的第1条规定“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及承诺与保证,均应视为违约,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因此被上诉人应承担一切违约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