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救救15岁受害少女
待回复2008-01-15 00:18:46
(二)、对本案审理清楚有直接帮助的2组证据(被上诉方提供的陈碧、陶英证词),一审法院为了偏袒对方却不予认定,法官竟在庭审后篡改庭审笔录,为错判找借口。判决书第11页倒数第4、5行与开庭笔录第4页顺数第11行、14行不符,与庭审事实不符。证人陈碧、陶英虽然未出庭作证,但其调查笔录系被上诉人代理律师调查并记录,在质证过程中,上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均对这两组证据的“三性”不持异议,只是对证词内容部分认可,部分不认可。而法院在判决书(第12页顺数14行)中称:“对证人陈碧、陶英未出庭作证,对二人的调查笔录不予采信”,上诉方和被上诉方均认可的证据,法官竟不采信,显然是认定事实错误。篡改庭审笔录,(开庭笔录第4页顺数第11行、14行最后一句),庭审中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从未对这2位证人没出庭作证表示过异议,而一审法院发现被上诉人提供的2组证词对被上诉方不利,就故意篡改庭审笔录,帮助被上诉方开脱责任,为错判打基础。上诉人认为:作为上诉人的班主任陈碧、生活老师陶英在这2组证据中证明的真实情况是:宫晨在2004年9月、10月开始在学校发病,这将被上诉人置于明显不利的地位,因为上诉人在学校发病的8个月内,学校未采取任何积极有效措施对其进行治疗,无任何证据证明学校对上诉人进行了专业的心理咨询、心理辅导、心理疾病药物治疗,以及和家长切实有效的联系,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封闭式学校)就读期间生病、病情恶化等结果,是被上诉人未尽到区别其他普通学校的高度注意保护义务和告知义务,由于被上诉人严重违约,未及时将上诉人在校的实际情况告知家长,也未尽到正确的教育、管理和高度注意保护义务,使上诉人延误最佳治疗时机,造成现在的严重伤残和巨大的经济损失、巨大的精神折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