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救救15岁的受害少女
已回复2008-01-15 00:19:56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一)、本案适用《合同法》。一审法院将本案确定为“违约损害赔偿纠纷”,双方均无异议。既然是“违约”,就应适用《合同法》规定,以《合同法》及双方签定的合同约定来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分配双方的举证责任,明辩在履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违约事实。一审法院自相矛盾的地方在于确定纠纷为“违约”纠纷,认定双方签定的“协议书”合法有效,但并不适用《合同法》来审理,更不调查双方履约的情况。
(二)、本案不应当适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教育部颁布的法规,其效力低于法律的《合同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采用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未签定教育合同的普通学校一般学生伤害事故案件。本案与该办法本质的区别在于本案是私立全封闭式贵族学校,双方签定了《协议书》,学生家长支付了比公立学校多出数百倍的费用,学校也是书面承诺了履行比公立学校更加严谨、科学的教学、管理和高度注意、保护义务。应当适用《合同法》。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把本案确认为“违约”纠纷,却以侵权纠纷来确定双方举证责任,故意偏袒被上诉人,回避基本事实,引用不相关的规章规定,枉法裁判。现上诉贵院,请求二审法院秉公执法,查明本案事实,直接改判。请求二审法院为15岁可怜的疯女主持公道,伸张正义,给孤女寡母二人以正常的存活的机会。
晨晨的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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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北京 王科峰 律师
2008-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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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8-01-16 12:2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