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房子我还能要回来吗?
已回复2008-07-31 09: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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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开发商搞房地产开发时,2004年12月9日我预交给他10000元定金(开有收据),他以75000元的价格指给我3间房。2005年3月2日约定开发商须按我画的草图建造(存有草图)。我又交给开发商40000元存折,后来由于技术方面的原因不能按草图建造,我与开发商发生争执,我要求开发商退款,他退给我40000元存折,10000元定金至今未退。2005年4月开发商仍按照他的原图纸结构建造。2005年底竣工后,房价上涨,他私自将房子以78000元的价格另卖他人。我知道后,先后委托人多次与其协商,要麽给房子,要麽退钱。开发商以种种理由推委、扯皮、拖磨,既不给房子,也不退钱。
2008年7月21日我到房管局去查档案,房权证还是我的名字,房权证与其他资料都在房管局档案柜中。我索取房权证,房管局的一个工作人员说:“你的房权证注销了。”我说:“我没签字,咋注销的?注销后为啥不通知我?”那工作人员不回答。
请问:1、开发商拿着我的定金,私自将房子卖给他人,买卖关系法律上承认吗?
2、不经我同意、签字,房管局能注销我的房权证吗?
3、我还能依法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协议(有协议书),给我房子吗?这房子我还能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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