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存款如何处理?
已回复2009-03-11 12:14:49
我是08年1月向我妻提出离婚的,由于协商不成,3月中旬向法院提出诉讼,5月法院没判离。12月我又起诉,现已开庭两次,其间我申请法院查我妻在银行的存款(共同的),法院查出从08年2月3日以后她取出多笔共30万,法官对每笔钱的去向进行询问,我妻回答的颠三倒四,肯定不是日常生活所用更没拿出相应的凭证,而我对这些钱只知道有并不知的多少,去向更是不知。请问律师:我还能要求分这些钱吗?法院对去年起诉之前提出的存款如何分割?感谢答复。
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在起诉离婚之前一方取出的,又不能证明是日常生活需要处理的,你可以分得共同存款 ,法院会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是在起诉离婚之后一方取出的,根据《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另请注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如需帮助,请来电:010—59626828,王律师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9-03-11 14:1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