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拍卖房屋
已回复2009-03-21 09:01:30
我们这里实行2证(土地证和房产证)合1的产权登记政策, 先办土地证,后到房产局办理房产证(称为土地房屋产权证), 房产局收回土地证.
现在我打赢了一场债权债务官司(和房屋无关的), 对方(债务人)的房屋只有土地证(只登记在该债务人名下,2006年办理),但还没有办理房产证, 如申请执行, 与对方共同居住的母亲及外地做工的兄弟提出异议, 称房屋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 对方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母亲和兄弟出资建房并签订有建房协议(说明房屋建成后,办理房产证时要注明母亲兄弟们共同共有财产,母亲可出租底下部分收租金作为养老金).
其母亲以房主身份已将该房地下一层出租给别人收取租金,以出租合同为证.
还有一些母亲/兄弟买材料支付人工的单据,银行取款单等.
我申请执行,法院可以拍卖房屋吗? 他们的异议成立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有关规定,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应在申请书中写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法院查封、扣押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价值相当。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继续执行。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裁定对生效法律文书中该项内容中止执行。
就你的问题,他的母亲或兄弟可以提出异议,是否成立由法院根据他们提供的具体证据进行审查。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9-03-24 10: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