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公司股东的责任
已回复2009/4/6 15:39:56
我原来是国有企业的工人, 后来改制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当时我也是股东一员(20多个股东,工商局登记), 大家实际上都没有出资,公司当然是空壳公司,后来将20几个股东将股份转给3人成为股东(工商局登记), 是形式上的转让(没有发生真正的资金流动), 这3位股东也真正没有注资, 公司还是空壳公司, 在他们3人经营其间公司欠债, 债务人发现假出资问题, 向公安报案, 请问如果司法机关追究假出资刑事责任, 我们20位前股东要承担什么责任吗? 他们3位股东有何责任?
改制是这样进行的: 原公司(国有的)以房产折价出资(房产其实也没有过户),职工20人以资金出资(公司写一张收款收据作为验资凭据,其实大家都没有交款,当时也通过了验资报告)成立一家新的公司,国有公司是大股东, 职工是小股东.
后来, 我们20个职工认为我们没有真正出资,公司彻头彻尾是个空壳公司, 为何要当股东? 要求撤消我们的股东资格, 最后由3位当头的代替20人当股东, 就搞了一个股权转让的形式, 3位和原公司就变成了公司股东, 原公司因为没有年审被掉销了营业执照. 法人资格还在, 公司人员的档案还在原公司.
你好,从你的叙述上看,国企改制时公司给你们股东出了收款收据作为验资凭证, 一定程度上说明这个过程中有公司行为,如果所有的股东都知情的,可能会涉及虚报注册资本的问题.你们自然人股东是否构成犯罪,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是否完全是公司行为,股东没有主观故意;数额是否巨大;后果是否严重以及是否有其他严重情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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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9/4/7 12:5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