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指点
已回复2009-11-12 19:14:22
您好:
在2008年7月22日 晚上,我在服 装 批 发 市 场A区二楼06235号的店铺被盗,被盗的财物有:人民币、银行卡、电话,迎季正在批发价值60多万的商品(1万多件各式女装),经营工具、帐单,帐本,电话机等,
报案以后 ,市场派出所不积极调查、取证 ,态度冷淡,后来给出“不立案通知”就把这种砸、盗店铺的违法案件不了了之,
我为了避免经营活动被毁、不出现扩大损失、曾经三次找到领导毕利春同志,请求还给我的财物,都遭到拒绝,,但毕利春同志说:“我们没拿你田玉的货,你怎么能证明我们拿了你的货
要求我拿出书面材料去证明06235店内的财物所有权人是我,如果没有书面证明材料不可能把他们盗我的财物还给我
我在此店(06235)一直正常营业。这个占有事实,法律是否可以直接推定我为店铺内货物的所有人,1、这种在夜里砸店的行为是否违法、
2、在夜里砸店盗走财物的行为是否违法、让我去证明他们盗了我的财物,我有什么能力去证明。
3、要求我拿出书面材料去证明06235店内的财物的所有人是我,是否是非法要求,相反,能用何种书面材料去证明我这动产的所有权
4、“如果没有书面证明材料不可能把他们盗我的财物还给我”。标志着“事实占有”不可以证明,而这种书面材料根本找不到,这就意味着他们盗去的是我的财物却永远归他们占有了。
5、能否让他们证明一下06235店内的财物不是我的而是其他人的。
:田玉
电话:13805424518
青岛市,即墨和平家园13-1-401户
2009.11.13
你好,你可以向当地检察院报案或者收到派出所不予立案通知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派出所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建议委托专业律师代理案件,如需帮助请与我们联系。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王科峰律师 010-59626828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09-11-13 09:4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