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否满足申请再审条件
已回复2011-08-09 09:55:08
原告和我签订一份合伙协议做一工程项目,原告在合伙协议上还承担此项目的清包工,但原告口头约定同意出资数十万元,后由于工程已经开展,原告一直未能出资数十万元,工程此后在原告和我的矛盾中开展了4个月基本结束,原告到我户籍所在地法院凭借自己列出的工程支出清单费用,原告并且很荒唐地说所谓地出资数十万元是给自己清包工上发生的出资费用,并且已经花掉了,原告清包工总费用才25万多元,相比于还不到原告所讲的出资数额,法院就根据原告列出的清单基本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利润请求,我后到上一级法院上诉,上一级法院更荒唐不用对该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直接就维持了原判,二审判决2010年夏天前下来的,请问我现在是否可以关于工程利润就是纯利润要进行项目审计才能得出为理由申请再审,并且请问申请再审有具体期限吗?
你好!关于申请理由,需要分析研究案件全部材料后,才好确定。申请再审,应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提出。
中华调查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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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1-08-10 08:4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