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法院法官赵子茂
已回复2011-11-23 12:08:13
尊敬的各位网友:您们好!
我是云南省石屏县莫测甸村的一名农村妇女。2009年,家里发生了一场灾难:我丈夫张建忠与被害人一家,因宅基地纠纷在调解达成协议时,被害人一家带着柴棒等凶器对张建忠行凶。张建忠被殴打后在昏头昏脑、已经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才被迫正当防卫对被害人扎了一刀致其不幸死亡。案发后,法院在未查清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以故意伤害罪轻率作出量刑畸重的无期徒刑错误判决,我们始终认为本案是个典型的冤假错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0]36号):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对自首情节,可减少基准刑的40%;对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可减少基准刑的30%…。就连一办案人员都私下说:此案明显判重了,但要纠错难度大,因为纠错就意味着要处分一批责任人。
为使此案得到纠正,我向各级司法机关作了申诉的同时,不断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求助。目前,已经有数万网民和读者进行了点击、关注,但至今也未能得到纠正,不知此案要拖到何时才能得到解决。
在此,我在绝望中向各位网友求助,恳请您们在百忙之中伸出援助之手,对此案进行深度报道或对此案调查文章进行转发、声援和关注,使此案早日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您们的大恩大德,我将感激不尽、永世难忘,并祝好人一生平安。
此致
张银仙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联系地址:云南省石屏县异龙镇王家巷11号孙斌转交张银仙
电子邮箱:ynspzyx@163.com
邮政编码:662200
附:张建忠案件的申诉材料及相关网站链接:
1、【详情敬请点击关注:http://t.cn/aldEGB】
2、【详情敬请点击关注:http://t.cn/aldBlv】
3、【详情敬请点击关注:http://t.cn/alddi5】
张女士:
你可以依法申诉。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1-11-23 15: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