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商办建函〔2007〕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做好2007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7〕32号)精神,切实把好项目建设质量关,积极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现就2007年项目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做好验收
各省级商务部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商务部关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的通知》(商建发〔2005〕533号)、《商务部关于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的通知》(商建发〔2006〕600号)的有关规定,积极组织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进行项目验收,督促和检查各地承办企业及时在《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上填报相关信息。
各地要强化标识使用管理。未验收合格的农家店和配送中心严禁使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标识及字样。已验收合格的农家店和配送中心必须在醒目位置悬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标识或字样(原则上应挂在入口处),以便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部门对违规使用标识的单位进行严肃查处。
二、重点审核配送中心建设项目
配送中心项目建设完成后,承办企业可按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材料。申请配送中心贴息的承办企业需将材料单独装订成册。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初核,对配送中心的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利息结算清单、竣工验收备案证等复印件查看是否加盖企业财务印章,并比照原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每张单据需由经办人签字,加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公章。初核合格的项目材料报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组成验收小组实地对配送中心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验收负责人在《验收申请表》签署“验收合格”或“验收不达标”的验收意见,并与验收小组成员共同签字。验收完成后,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合格项目材料连同《验收申请表》一同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有关验收材料各地应存档3年。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对各地上报的配送中心项目进行抽查复检,并认真审核相关材料。对合格项目,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需在企业验收申请材料封面加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印章,与资金清算申请材料一并报我部审核。
三、及时高质量地报送项目资金清算文件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验收报告应包括2007年本地“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情况、采取的措施、资金清算、存在问题及有关建议等方面内容。要进一步提高项目验收及资金清算相关文件质量,消除错别字等错误,企业名称必须与我部批复企业名称一一对应,各种表格联合盖章处均应有关部门盖章。资金清算文件应于2008年2月底前报商务部、财政部,逾期未报地区的资金将纳入下一年度的资金清算。
在资金申请文件中,要严格执行农家店建设规划。东部地区农资农家店比例应严格控制在下达的农家店建设规划的20%以下,其他地区严格控制在30%以下。对于验收合格超建设规划的消费品农家店,在申报材料中应另外单独注明,并具体到企业数量。
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来电来函进行反映。
联系人:李鹏、赵新嘉,电话:85226317、85226648。
特此通知。
商务部市场建设司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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