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驳回对副教授剽窃控告 两百名学者联名反对
8月16日,在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一场名誉权官司非常引人注目。天津市语言学会批评副教授沈履伟剽窃,被沈诉至法庭,并一审败诉。之后,230多名教授学者联合签名,要求人民法院伸张正义,还学术以公正。
反映有人剽窃,语言学会被告名誉侵权
2003年下半年,天津市语言学会得到举报:天津市外国语学院文化学院副教授沈履伟为申请正教授职称,在其出版的论文集《求是集》中严重抄袭。
语言学会经调查,认为举报属实。《求是集》中有13篇论文是他人曾经公开发表的。其中包括:吴云与董志广联合署名的3篇,成其圣与董志广联合署名的2篇,董志广独立署名的7篇,以及封野独立署名的1篇。而《求是集》的封面赫然标明:沈履伟著。
据此,天津语言学会常务理事2004年7月3日全体会议一致通过:《关于天津外国语学院老师沈履伟〈求是集〉的剽窃问题》,并以“致天津市有关领导和天津外国语学院公开信”的形式,发表在学术批评网上。
公开信中称:“像这样连标题带正文只字未改的全文剽窃,字数之巨,篇数之多,手段之拙劣,实属罕见,已成学术腐败一典型……但剽窃者迄今仍趾高气扬。这很不正常!”
沈履伟认为这封信的内容严重失实,以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一纸诉状将语言学会和学术批评网告到法院,要求对方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失费1万元。
2005年5月30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原告出版的《求是集》涉案的13篇文章,系与他人合作,不是其独立完成,但也不是剽窃。故判天津市语言学会败诉,并赔偿沈某精神损失费1000元。
对此判决,天津语言学会会长、南开大学教授马庆株用“十分震惊”来表达自己的态度。他说:“如果主持正义算侵犯名誉权的话,将开一个极其恶劣的先例。反对学术腐败,加强学术批评,将无法进行。”
剽窃还是合作
由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年4月出版的《求是集》封面印有沈履伟著,翻开这本书,没有前言、后记,所收论文均没有标明原出处。
据马庆株教授介绍,会员发现《求是集》中的剽窃并不是一下子发现了13篇文章,而是不断发现的,因为每一篇都没有注明发表的刊物和期号,查证难度很大。语言学会许多人充当了志愿者查找大量文献才查明。而且有一个过程,最初发现2篇与人家雷同,沈履伟就说这两篇是合作的;发现10篇雷同,沈履伟就说这10篇是合作的;发现13篇雷同,沈履伟又说这13篇是合作的。
沈履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本书出的确实是有瑕疵,因为这些文章都是自己当年与他人合作过的成果,如果出书时写上合著或是编著就好了。沈履伟说,自己当时在韩国任教,为了申报正教授职称,决定出一本论文自选集,由于不方便回国,就留下书稿,让妻子代为处理。因妻子不了解情况,所以就写成了自己“著”。
在沈履伟的这本论文集中,有12篇均是董志广独自或与他人合作以前发表的。董志广,天津师范大学副教授,沈某的大学同学。沈某说,董志广以前发表这些论文都是他们两个人讨论过的,沈履伟还为董查找过一些资料。但是当时发表的时候,并没有署上两个人的名字。
董志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于此事的态度与他在法庭出据的证言相同:“我和沈老师经常彼此提供文献资料和学术观点。故在我目前已完成的文章中均含有沈老师的劳动与启发。”董志广还说,和沈履伟曾合作创作多篇作品,但是都没有联合署名。
但是涉及董志广的12篇文章中,还有5篇是当初发表时董与他人共同署名的。其中3篇的第一作者是吴云。
吴云,天津师范大学教授。吴云先生曾因此事出具一封证言:“我与沈履伟素不相识,更无合作之可能。董志广更未与沈履伟合作。坚决不给沈履伟作证人。”
对此,董志广说,吴老师确实不认识沈履伟,当然不知道在论文的撰写过程中,自己得到过沈履伟的帮助。
而第13篇论文作者封野称:他发表该论文时是1998年。2000年以后,他与沈履伟成为文友,有学术方面的探讨。沈履伟将他的论文收入自己的论文集,是经过他同意的。
沈履伟和董志广都说,12篇文章都是当时两人合作完成的,可是文章第一次发表为什么都没有沈履伟的署名?
天津语言学会查明,董志广1993年申报副教授时,明确申明7篇论文皆为其独立完成,而这7篇在10年后,却成了共同合作。
对此,董说,当初两人或是合作,或是自己受到过沈履伟的帮助。沈老师觉得他只是提供资料或帮助,没有署名的条件。因此文章发表就只署了自己一个人的名字。
可是董强调,沈没有署名,并不等于没有著作权。因为著作权法规定,合作有不同的形式,只要有所帮助就是可认定为合作。
天津语言学会不服河西法院的判决,已提起上诉。而记者联系河西法院审理此案的审判长,其拒绝接受采访。
沈履伟:学术批评不能人身攻击
2005年7月18日,发表在学术批评网上的《开展学术批评反对学术不端维护学术尊严———关于沈履伟剽窃案的公开信》上称:天津市语言学会一审败诉,是一起令人十分震惊的错误判决。“学高为师,身正为范。作为一个大学教师,如果丧失学术道德、抄袭剽窃、弄虚作假,那么他就没有资格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像沈履伟这样的剽窃者,应受到严肃处理。”
在这封公开信的最后一段:“吾等学术界、高教界和新闻出版界的同仁,对沈履伟告天津市语言学会案深表关注,强烈要求人民法院伸张正义,坚决还学术以公正。”后面是长长的签名: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国英(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杨玉圣(学术批评网主持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逸舟(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邓正来(吉林大学教授);南开大学文学院终身教授罗宗强等等,目前共计230人。
对此,沈履伟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学术批评不能对人格进行攻击,语言学会的有些人反复在网上或媒体发文章,说我是恶人、道德败坏,剽窃者趾高气扬等,这些用词其实与学术前辈的身份不符。语言学会只是一个民间团体,不能不负责任地把没有了解的情况贴到网上。沈履伟说语言学会的负责人从来没有向外语学院了解情况、核实材料,只是在败诉之后才开始调查。沈履伟向记者提供了他在2004年申报教授职称时的表格,里面没有《求是集》,用以反驳语言学会所说的“沈履伟于2003年、2004年两次申报教授职称时,都拿出《求是集》。”
据了解,天津外国语学院曾在2004年10月14日作出《关于沈履伟同志“违反学术规范”问题的处理意见》:“经查,天津外国语学院副教授沈履伟同志的论文集《求是集》一书,存在明显违反学术规范的现象。沈履伟同志事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主动要求出版社注销书号。为严肃学术纪律,教育本人,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该同志通报批评,并责成本人作出深刻检查,消除不良影响。”
沈履伟说,他在2003年8月回国后,就发现这本书有问题,于是主动到出版社要求注销书号,或者说是要求重新修订。而且这本书只印了50至100本,没有造成太大的社会影响。
而语言学会的负责人认为天津外国语学院对此事的处理意见,定性是含混不清和轻描淡写的,而且该学院广大教师根本就不知道对沈履伟进行了“处理”。
另外,天津市语言学会的主要领导人(正副会长6人)均表示与沈履伟素不相识,和他没有任何恩怨芥蒂或利害冲突。对他剽窃行为的揭露,是为了净化学术空气,捍卫学术尊严,是出于公心。教育部于2005年1月13日颁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第七条指出:“坚决反对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违背学术规范,侵占他人劳动成果的不端行为。”第十一条指出:“对师德表现不佳的教师要及时劝诫,经劝诫仍不改正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对有严重失德行为、影响恶劣者一律撤销教师资格并予以解聘。建立师德问题报告制度和舆论监督的有效机制。将师德建设作为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评估的重要指标。”天津市语言学会认为,对于沈履伟和董志广等人违背师德,联手作弊的学术不端行为,其所在学校应坚决贯彻执行教育部的明确规定,在彻底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严肃处理。
河南大学一教授状告沈履伟
正当此事闹得沸沸扬扬的时候,2005年7月15日,天津语言学会秘书处向外发布:周宝珠教授《略论吕惠卿》(出版于1982年)被《求是集》全文剽窃,这是被查明的剽窃论文的第14篇。
周宝珠教授是著名的历史学家,河南大学宋史研究室副主任。天津师范大学的潭汝为教授把原书与《求是集》作了详细的对照,发现沈履伟把周宝珠先生这篇论文的正文只字不改地全文照抄,改动处有三:(一)将作者周宝珠删掉;(二)将标题《略论吕惠卿》改为《吕惠卿论》;(三)文末38处注释全部照搬,只将注释序号的圆圈改为方括号。
周宝珠先生得知自己的论文在20多年后被人剽窃,十分气愤,并将沈履伟和出版《求是集》的天津古籍出版社一并告上了法庭。
记者向沈履伟求证此事时,他回答说,在2003年8月回国后发现《求是集》有问题,除了书本身的格式问题,最主要的就是发现把周宝珠老师的论文错收录进了《求是集》。对此,他解释说,因为当时走得匆忙,把周老师的文章,和自己的一篇《论吕惠卿与曾布在熙宁初年的关系》一起放在书桌上,缺乏这方面知识的妻子搞混了。
可是从2003年8月底发现错误到现在已经将近两年,为什么没有和周教授联系?沈履伟解释说是因为期间语言学会到处散发抵毁他的材料,他向法院提起名誉侵权打官司,因此没有时间和周先生联系。
沈履伟说,最近自己去了郑州,拜见周先生,但其家人说周先生身体欠佳没有见到,于是只好留了一封致歉信。自己两年前发现妻子搞错了这个问题的时候,就觉得十分对不起周先生,可是想等名誉侵权案打完后一齐向周先生交待清楚,所以拖到现在。
出版社有无责任
一本连作者都承认存在问题的论文集是如何出版的?这不得不让人提出疑问。
沈履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是自己的第一本论文自选集,出版时没有经验,加上又不是自己亲自做的事,出现了问题,自己愿意承担责任。目前已经把原来出版的书销毁。
对于记者提出的这本书没有遵照论文集的格式,沈履伟说这是因为这本书只是试行版。当记者问,这本书是否是花钱买的书号时,他反问:“谁能够弄到不要钱的书号?” (李新玲)
相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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