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作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法制网 发布时间:2007-06-10 11:52:24 点击数:
导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84号)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5月30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7]84号)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5月30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3‰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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