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峰等人抢劫罪案
案情介绍:1999年10月29日晚,被告人窦建林、聂凌燕、窦中卫(在逃)三人预谋抢劫味精,叫上张昆峰开车,许诺给其二、三万元钱,几人携带枪支和砍刀,驾驶一辆依维柯厢式货车,尾随河南省项城市”莲花”味精厂的一辆”解放”牌送货车,行至公路河南省郾城县青年乡邹庄村西段300米处时,张昆峰驾车强行拦住该车,聂凌燕用枪当场将该车司机高余昆打死在驾驶室内,另一司机张文明弃车向正北方向麦地逃跑,聂凌燕呼叫,窦建林、聂凌燕追上后,二人分别用枪照张头部打一枪,致使其头颅崩裂,脑组织缺血而死亡。在窦建林的指使下,聂凌燕又用砍刀分别朝二人头部连砍数刀。几人抢劫莲花牌味精2000件,价值23419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退还被抢单位。
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张昆峰并未参与抢劫的预谋,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张昆峰与被告人窦建林、聂凌燕、窦中卫四人预谋抢劫,证据不足,依法不应认定这一情节。二,被告人张昆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张昆峰以前一贯表现较好,无前科,且为初犯,其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积极,依法可以酌情从宽处理。
判决结果:被告人窦建林、聂凌燕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张昆峰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评析:一,本案定性为抢劫罪问题。所谓抢劫罪,根据我国《刑法》263条规定,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抢劫公私财物。本案属于刑法理论犯罪构成上所谓的处断一罪中的牵连犯,行为人实施抢劫犯罪,而其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杀人罪)。本案几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方面以侵占公私财务为目的,所以应定抢劫罪,杀人行为作为从重情节处理。二,被告人张昆峰的刑罚问题。张昆峰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其他几人小,一审判处其死刑,缓期执行是适当的。
被告人张昆峰的辩护人:王科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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