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履行人事争议仲裁结果可申请强制执行
中新网9月5日电 中组部、人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日前联合印发了《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对生效的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目前,全国自上而下按层级组建了较为系统的仲裁机构,在全国形成了一个有2532家各级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构成的人事争议仲裁组织体系。中央一级在人事部设立了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地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成立了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还有近98%的地市和75%的区县设立了人事争议仲裁机构。
《规定》明确了单方申请制度。即人事争议发生后,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争议事项符合受理条件,仲裁机构都应当受理,启动仲裁程序。对方不提交答辩书或者不出庭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在仲裁庭制度方面,和1997年的暂行规定相比,规定要求,首席仲裁员须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另两名仲裁员可由双方当事人各选定一名,也可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
规定还明确了“一裁两审”的司法衔接制度。人事争议仲裁是司法的前置程序。人事争议案件经仲裁机构做出裁决后,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生效的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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