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案件管辖新标准已执行

作者:高斌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时间:2008-04-04 11:43:29 点击数:
导读:绝大部分民商事案件将由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审理(记者高斌)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调整全国各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新标准自4月1日起执行。与1999年首次统一调整相比,这次调整幅度较大,今…

绝大部分民商事案件将由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审理

    (记者高斌)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调整全国各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新标准自4月1日起执行。与1999年首次统一调整相比,这次调整幅度较大,今后绝大部分民商事案件将由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审理。

    据悉,这次调整主要是为了应对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申请再审案件大量增加给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带来的压力,完善全国四级法院的功能分层,理顺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状况,依次将高级法院的级别管辖标准分为四个档次,保证高级法院在每个档次都能受理一定数量的一审案件。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发达地区高级法院一般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广东省高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为3亿元以上,其余地区为1亿元以上或者5000万元以上。

    中级法院管辖的标准也依地区差异进行了划分。对各高级法院辖区内的中级法院立案标准,原则上划分了发达地区、一般地区和经济落后地区三个档次。

    据介绍,这次调整的范围主要是普通民商事案件,不包括实行专门管辖的海事海商案件、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对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确定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对新类型、重大疑难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可以改变级别管辖标准由上一级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方面表示,此次调整最大的不同是对当事人跨地区的案件设置了相对较低的标的额标准,“这对于减少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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