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科峰律师就严某犯罪一案组织著名法学专家论证会

作者:石草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08-05-19 14:46:03 点击数:
导读:[本网讯]2008年5月9日,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王科峰律师邀请在京部分全国著名刑法学家在北京市就严某犯罪一案进行了研讨、论证。参加会议的专家有,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周道鸾、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江礼华、清华大学法学…

    [本网讯]2008年5月9日,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王科峰律师邀请在京部分全国著名刑法学家在北京市就严某犯罪一案进行了研讨、论证。参加会议的专家有,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周道鸾、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江礼华、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仁文。此次论证会受上海某公司股东、监事黄某委托进行。

       严某系前述上海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4年严、黄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上海一家酒店,严某利用伪造的转让合同虚构价款。该公司成立后,严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170万元偿还其债务,并且挪用80万元用于归还赌债。此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某区分局立案侦查终结,以合同诈骗罪与挪用资金罪移送该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检察院认为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而不予起诉,仅以挪用资金罪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以后对严某挪用资金170万元不予认定,仅认定严某挪用资金80万元事实成立。但该法院在检察院移送材料中没有提及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情况下直接认定被告人严某自首,并以此对严某减轻处罚,而且该法院认为严某“犯罪情节轻微”,判决对严某“免予刑事处罚”。

  与会专家针对本案的案情,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严某一案的刑事判决书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经过分析讨论,专家们一致认为,该法院对严某挪用资金170万元不予认定没有足够的理由;对严某挪用资金80万元的情节认为轻微,存在明显错误;对严某自首的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对严某“免予刑事处罚”属重罪轻判,明显违法。
 
 
周道鸾教授
 
 
江礼华教授
 
 
刘仁文教授
 
 
王科峰律师
 
 
周道鸾教授和王科峰律师
 
 
刘仁文教授与王科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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