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境内上市法律实务》前言

作者:申林平 刑会强 来源:华律网 发布时间:2008-07-04 14:39:41 点击数:
导读:《中小企业境内上市法律实务》前言企业要发展,就会缺钱。笔者曾问过温州的一个著名的民营企业家:“贵公司是银行AAA级的客户,可以轻易拿到信用贷款。也就是说,贵公司不缺钱,但你们为什么还要上市?&rdqu…

 

《中小企业境内上市法律实务》前言

企业要发展,就会缺钱。笔者曾问过温州的一个著名的民营企业家:“贵公司是银行AAA级的客户,可以轻易拿到信用贷款。也就是说,贵公司不缺钱,但你们为什么还要上市?”这位企业家的回答简洁而干脆:“企业要发展,就会缺钱。如果企业不发展了,可能不会缺钱吧!”这位企业家曾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中国十大杰出青年、浙商十大风云人物等称号,目前的品牌价值是25亿元。这句话反映了这位企业家的胸怀、目光和气魄。

 

企业缺钱就要上市,因为资本市场最基本的功能就是融资。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并上市,募集企业发展所需的大量资金,能够扩大企业规模,取得快速发展,成为行业龙头,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影响力。在境内上市的大族激光、苏宁电器、航天电器、思源电器,在境外上市的蒙牛乳业、尚德电力、中星微、百度等等,都是这方面极好的例子。

 

企业即使可以拿到信用贷款,也要上市。这是最基本的财务管理原理:贷款属于间接融资,需要支付固定的利息,本金到时还要归还;发行股票属于直接融资,不需要支付利息,不需要归还“本金”,如果有盈利,可以分红。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的这些特点决定了,要想成为一个好的企业,就要有一个左右逢源的融资来源,就要有一个好的资产负债结构。房地产企业金融街(000402)就是如此,它有公募的股本融资,也有私募的股本融资;有银行贷款,也有短期融资券……这样的公司,即使是受国家宏观调控影响较大,即使是银行贷款不断加息,信贷条件更加严格,银根一而再地收缩,它也能保证企业健康发展所必需的大量资金。这样的公司才能抓住有利时机发展壮大,使自己长久地发展。

 

缺钱要上市,不缺钱也要上市。资本市场的作用不仅限于融资,除了融资的效益以外,资本市场还有品牌效应、财富效应、规范约束效应,还有创新激励效应等等,对于许多企业来讲,即使不缺钱也有必要上市。新东方学校有大量的现金流,可是新东方在美国上市了。不少超市、餐饮企业也有大量的现金流,可是它们已经上市了或者即将上市。

 

目前是中小企业境内上市的黄金时期。2006年10月27日,中国工商银行以“A+H”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同步上市。对于中国资本市场来说,这标志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成功和A股融资能力的彻底恢复,预示着牛市行情的到来。其后,工行股价的表现和大盘的走势也印证了这一点。中国资本市场迎来了春天。

 

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实施,为公司加快上市进程创造了条件。新公司法和证券法缩短了企业的改制时间,还允许发起人出资多样化,取消了间隔一年才能再融资的要求。2006年5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了非常明确和细化的上市条件,取消了一年辅导期和不能在发行上市前12个月内通过扩股引进新股东的要求。现在,从企业策划改制到发行上市,如果进展顺利的话,3至4个月就可以完成。“百日上市”已不是梦想。

 

要消除对上市的距离感、神秘感、畏惧感,增强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企业的紧迫感。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张育军一再强调这一点。发行上市并非高不可攀。只要企业质地优良,企业家有雄心、有气魄、有决心,不断增强对资本市场的学习和驾驭能力,一定会成为资本市场上的高手。在香港借壳上市的国美电器,其当家人黄光裕17岁就出来创业。黄光裕不可能有大学课堂上系统的金融学知识的传授和训练,但他在同乡詹培忠(詹在香港证券市场有“金牌壳王”之称)的鼎立帮助下,开始了在资本市场的博弈,其财技逐步学成,并最终到了举一反三、炉火纯青的境地。

 

实业和资本运作是企业发展的两翼。只有两翼同时挥动,协调配合,企业才能飞得更高,飞得更远。企业家们对此应有明确的认识。

 

在我们写《中国企业境外上市法律实务》[1]的时候,国内资本市场的股权分置改革正在进行。当时没有IPO,也没有再融资,市场低迷,股市失去吸引力,融资功能暂时丧失。且境内IPO新政[2]还没有出台,境内上市的效率不高,时间较长。中小企业纷纷将上市目标转向海外。因此,我们写了《中国企业境外上市法律实务》一书。

 

但是,如今的情况不同了。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中国股市的融资功能得到了恢复,牛市行情已经到了,各路资金纷纷入市,股市的吸引力空前巨大。IPO新政出台,境内上市的效率提高,时间缩短,中小企业又纷纷将上市目标转回到国内。而以前关于境内上市的书都没有反映这些新的形势、新的政策,因此,写一本关于中小企业境内上市的专门著作成为必要。[3]

 

因为有了相关的写作经验的借鉴,这本书无论在形式还是在内容上都比我们写的前一本书(即《中国企业境外上市法律实务》)改进了许多。

 

在形式上,本书由四篇制改为五篇制,即基础篇、专题篇、实务篇、案例篇和法规篇。基础篇介绍中小企业上市的一些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和操作步骤;专题篇介绍发行上市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税收问题、募集资金投向问题等等;实务篇介绍一些律师实务,例如,如何进行尽职调查,如何撰写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在招股书中发挥什么作用等等;案例篇则介绍一些中小企业境内上市的典型案例,供各位读者借鉴;法规篇比较全面地列举了中小企业境内上市的一些重要法规,供读者查阅。

 

在内容上,本书更具可操作性和指导性。本书结合境内上市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论述了中小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和疑难问题。本书是一本实务指引类著作,没有深奥的理论,有的是大量的案例,以及对法律条文和操作的讲解。

 

本书虽然名为“法律实务”,但本书不仅仅是专为律师而写的。除了律师和广大的法律学习者、爱好者、研究者之外,我们还将读者群定位为企业家、企业改制与上市的工作人员、投资银行人员,金融、证券研究人员等等。愿他们能从本书中吸取到他们愿意得到的东西。同时,也祝愿我们这本书能对我国中小企业改制和境内上市有所助益。因为,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中国经济的强大,是我们共同的心愿。

                           

                                                                           2007年3月




[1] 参见申林平、邢会强主编:《中国企业境外上市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 IPO新政即2006年5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3]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境外上市已是旧日黄花。事实上,境外上市依然热潮涌动,对于那些想实现国际化的企业,对于那些网络股和大盘股,境外上市仍是必然选择。国际资本市场的投资者更加理性,融资能力更强。尤其是纳斯达克市场,对于科技股、网络股的追捧和认可是别的资本市场不能比的。境内资本市场要想赶上国际资本市场,仍有不少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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