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和受理案件范围

作者:王科峰整理 来源:中华调查网 发布时间:2008-8-13 17:01:04 点击数:
导读:天津海事法院管辖南自河北省与山东省交界处,北至河北省与辽宁省交界处的沿海港口及其海域、海上岛屿的海事、海商案件,以及连接点在北京的共同海损纠纷案件、海上保险纠纷案、海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案件。上诉案件…

      天津海事法院管辖南自河北省与山东省交界处,北至河北省与辽宁省交界处的沿海港口及其海域、海上岛屿的海事、海商案件,以及连接点在北京的共同海损纠纷案件、海上保险纠纷案、海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案件。上诉案件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天津海事法院在秦皇岛设立有派出法庭。
    
      大连海事法院管辖区域范围南自辽宁省与河北省的交界处、东至鸭绿江口的延伸海域和鸭绿江水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以及黑龙江省的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等与海相通可航水域、港口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上诉案件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大连海事法院先后设立葫芦岛、鲅鱼圈、东港、长海法庭,负责审理所辖区域的海事、海商一审案件。

  青岛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为:南自山东省与江苏省的交界处,北至山东省与河北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黄海一部分、渤海一部分、海上岛屿和岚山、石臼所、青岛、威海、烟台、蓬莱、龙口、羊口等山东省沿海所有港口。上诉案件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青岛海事法院在烟台、威海、日照、石岛等地设立四个派出法庭。

 上海海事法院主要管辖上海、江苏沿海海域和长江浏河口以下水域范围内的海事侵权、海商合同、海事请求保全、海事执行及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洋山港及附近海域发生的海事、海商纠纷案件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上诉案件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上海海事法院在江苏省连云港市设立有派出法庭。

 武汉海事法院管辖自四川省宜宾市合江门至江苏省浏河口之间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港口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上诉案件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武汉海事法院先后在万县、南京、南通、常熟分别设立了派出法庭。

   厦门海事法院管辖南自福建省与广东省交界处,北至福建省与浙江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东海南部、台湾省、海上岛屿和福建省所属港口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上诉案件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厦门海事法院先后在福州、福安设立派出法庭。

  广州海事法院管辖广东省沿海海域、与海相通的内河水域、港口及其岸带以及南海部分海域的海事、海商案件。上诉案件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广州海事法院先后设立深圳、湛江、汕头、江门派出法庭。

  海口海事法院管辖海南省所属港口和水域以及西沙、中沙、南沙、黄岩岛等岛屿及其水域内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上诉案件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属港口、水域、北部湾海域及其岛屿和水域,以及云南省的澜沧江至湄公河等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北海海事法院与广州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以英罗湾河道中心线为界,河道中心线及其延伸海域以东由广州海事法院管辖,河道中心线及其延伸海域以西,包括乌泥岛、涠州岛、斜阳岛等水域由北海海事法院管辖。上诉案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宁波海事法院管辖浙江省所属港口和水域(包括所辖岛屿、所属港口和通海的内河水域)内发生的海事海商方面的一审案件,上诉案件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武汉上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口、厦门海事法院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宁波海事法院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大连、武汉、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和案件范围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宁波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的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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