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8]1号
【通过日期】2007-12-17
【发布日期】2008-01-14
【实际公布】2008-01-17 08:04:29(人民法院报 中国法院网)
【生效日期】2008-02-01
【所属类别】司法解释
【失效日期】--------
【同时废止】--------
【征求意见】
(2007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讨论通过)
法释[2008]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7年1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二条 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决定自己审理;
(三)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条 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要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决定自己审理。
第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决定自己审理;
(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
第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自己审理,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指定管辖裁定应当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及案件当事人。本规定第四条的指定管辖裁定还应当送达报请的人民法院。
第七条 对指定管辖裁定有异议的,不适用管辖异议的规定。
第八条 执行本规定的审理期限,提级管辖从决定之日起计算;指定管辖或者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的,从收到指定管辖裁定或者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需要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参照本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立案的不适用本规定。本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解释背景资料】
状告县级政府案件可由中级以上法院直接受理
作者: 记者 刘 岚 发布时间:2008-01-17 07:5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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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1月16日讯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管辖规定》)。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今后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除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外,都作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对这部分行政诉讼案件提高审级审理或进行异地审理,意味着以往“县法院审查县政府”行政行为的情况将有所改变。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谈到制定这一司法解释的意义时说,行政案件管辖制度的改革,可以使人民法院在没有压力的条件下依法审理行政案件,以解决一些地方行政干预困扰行政审判的问题,对于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
《管辖规定》的另一亮点是通过指定管辖扩大案件异地审理的力度。比如规定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不宜由基层法院管辖,直接向中级法院起诉的,中级法院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法院管辖,也可以决定自己审理,还可以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起诉。同时规定,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起诉,受诉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法院起诉的,中级法院根据不同情况,可以要求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依法处理,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法院审理管辖,或者决定自己审理。
根据这项司法解释,当事人对指定管辖裁定有异议的,不适用管辖异议的规定,即对指定管辖裁定不服的不能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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