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
一、权利要求解释的必要性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而权利要求书是以文字为其表现形式的,由于语言文字含义的不确定性,造成了专利权保护范围一定程度上的模糊,因此需要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同时权利要求书仅仅记载技术特征,并未记载技术方案三要素中的技术目的、技术效果,而离开了技术目的、技术效果,则无法理解技术特征,因此需要依据技术目的、技术效果对技术特征进行解释。
二、权利要求解释的三理论
现在学界通行的权利要求解释的理论有三种:周边限定说、中心限定说、折衷说。笔者在阅读学者在介绍此三种学说时有种雾中看花的感觉,颇感费解。笔者认为,要明白这三种理论的异同,只需把握一条主线既可,即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及附图的关系。在周边限定说下,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在于通过说明书及附图理解权利要求,权利要求的范围由权利要求的文字来决定。在中心限定说下,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作用在于通过说明书及附图在权利要求的基础上,提炼出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由此总的发明构思对权利要求的范围作出界定。在折衷说下,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作用在于理解并澄清权利要求的不明确之处并在一定的条件下对权利要求的范围有补充作用,权利要求的范围由权利要求书的实质内容决定。
三、权利要求解释的根据
对权利要求的解释离不开解释的支点,即解释的根据,此根据应从权利要求的性质,法律规定及权利人的真意、专利制度的价值追求中去探寻。笔者认为有如下根据:
1、说明书及附图
专利法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书。因此说明书和附图就是权利要求解释的法定根据。离开了说明书和附图,权利要求书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2、公知常识
由于权利要求书表现形式是语言,其内容是技术特征,因此对权利要求书的解释离不开语言自身的公知的含义及技术特征中的公知技术。
3、专利审查资料
专利在申请授权及无效过程中,专利权人通常会与专利审批机关进行多次沟通,对专利的技术内容作出多次修改、解释等,此信息也是权利要求解释应当参照的根据。
四、权利要求解释的方法
1、语义解释
(1)通常含义解释
在阅读权利要求时,首先根据权利要求书的通常的字面含义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因为权利要求书的要求是清楚,简洁,因此对于授权的专利要求书,我们首先应从字面含义对其进行解释。
(2)限缩解释与扩张解释
在权利要求字面含义模糊不清或出现歧义时笔者认为,如果根据说明书及附图的教导,能够从说明书中直接得出的,且唯一的特征,可以用于对权利要求书的解释,不能从说明书中直接、唯一得出的特征,不能用于对权利要求书的解释。在满足这一条件的情况下,要么作出限缩解释,要么作出扩张解释。那么在何种情况下应作出限缩解释,在何种情况下又该作出扩张解释呢?限缩解释适用于权利要求书限定的技术特征的范围从字面含义看是一种较宽的范围,但根据说明书的教导,此较宽的技术范围,应理解为一种较窄的技术范围,此种情况下,应进行限缩解释。对于扩张解释,根据说明书的教导,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的字面含义应进行扩大,但须满足说明书充分公开的要求,即扩展出的部分,在说明中进行了充分的说明。
(3)特殊含义解释
权利要求书的含义是明确的,但说明书对权利要求中的文字的含义进行了特别定义,则应根据说明书与附图对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作出有别于通常含义的解释。
2、系统解释
此解释方法系权利要求书的特性及技术的三要素所决定的。权利要求书记载的仅仅是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不会记载背景技术,技术目的,技术效果、等对理解技术方案不可或缺的内容,因此在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时,应遵循系统解释的方法,即从背景技术、技术目的,技术方案、技术效果等要素,对权利要求书作出解释。
3、诚实信用解释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司法实践已采纳了禁止反悔原则,此原则要求在解释权利要求时,从诚实信用的角度对权利要求书作出解释,即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至专利授权及无效程序时,作出的对其不利的陈述,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作出相反的陈述时,抗辩人可以据此提出异议,法院应采纳抗辩人的意见。
现结合专利号为02144665.2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案,对权利要求书解释的方法进行分析:
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一种铝造渣脱氧球,其特征在于:它是由下列原料按重量的百分比组成:铝41~50%、萤石20~27%、石灰13~20%、膨润上6~12%、淀粉5~10%、纤维素1~5%、结合剂1~5%;将上述原料进行造粒,为球状,Ф10~20mm;
从本专利的说明书来看,本专利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的脱氧剂在炼钢脱氧过程中残留杂物且不易从钢液中排除等问题而做出的一项改进性发明,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是为了提高钢质量,提高金属铝的利用率,有效降低成本。
本专利要求保护的铝造渣脱氧球属于一种组合物,其中的原料“石灰”通常有两种理解,即“生石灰”和“熟石灰”。被请求人在口审过程中承认实际使用的既不是“生石灰”也不是“熟石灰”而是“石灰石”,本专利中的“石灰”应该是“石灰石”,是被请求人在撰写申请文件时漏打了后面的“石”字。而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此处的“石灰”不能理解为“石灰石”,并且原告强调此处的“石灰”应当理解为“生石灰”。如果将“石灰”理解为“熟石灰”,无法实现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效果。对此被请求人也明确表示承认。如果将“石灰”理解为“生石灰”,本专利使用“生石灰”也不能实现其发明目的。
此案中,法院在解释权利要求时,采用了语义解释中的通常含义解释(石灰通常理解为生石灰或熟石灰),同时没有采纳原告提出的特殊含义解释(石灰为石灰石),因为从说明书的教导,不能直接、唯一的得出石灰即为石灰石。另外法院还采用系统解释的方法,从发明的目的出发对权利要求进行系统解释,其中的思路值得学习。
五、权利要求解释的界限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此规定明确界定了权利要求解释的边界,即不得超出权利要求书的实质内容对其进行解释。曾经在国内产生影响的多余指定原则,就是超出解释界限的最好例证。目前在国内通过最高法院发布的案例实际上已经终止了多余指定的判定原则。
如在专利号为ZL02293406.5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中,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本案中,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对多孔轻质材料填充体的结构给予了明确限定,即由“多孔材料”、“隔离层”和“加强层”组成。说明书和附图对“加强层”在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和所达到的技术效果方面进行了充分的解释,并对采用的技术手段也进行了相应的说明。因此,“加强层”是本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原告关于“加强层”为附加技术特征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虽然本专利说明书中提到了在一定条件下加强层可以取消,但这一技术方案并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因此不应以说明书的这一记载确定本专利的保护范围。
从此判决可以看出,法院没有采纳原告“加强层”为附加技术特征的主张,虽然在说明书中记载了加强层可以取消,但说明书的这一记载不能解释到权利要求中去,因为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并没记载此技术方案。此案准确的阐释了权利要求解释的界限,即不得超出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实质内容。
参考资料: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行初字第1180号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初字第1830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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