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竞业禁止、保密信息和发明协议
员工机密信息和发明转让协议
1. 机密信息。机密信息,指任何专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产品计划、客户名单和客户、软件、研发、发明、程序、配方、技术、设计、图纸、工程、营销、财务或其他商业信息。机密信息不包括任何为公众所知的信息,除非该等信息是由于对保密义务的违反而为公众所知。
(a)公司信息。我将严守公司机密信息。我将只为了公司的利益使用公司的机密信息。
(b)前雇主信息。在我受雇于公司期间,我不会不适当地使用或披露任何以前或兼职雇主(如为兼职岗位)的机密信息,我也不会将任何属于上述雇主的任何未公开的文件或专有信息带到公司经营场所。
(c)第三方信息。公司可能会获得受限于披露或使用限制的第三方机密信息。我将遵守对我进行通知的一切限制。我只有在执行工作必要时方可使用第三方机密信息。
2.发明。发明,指发明创造,包括但不限于开发、构思、改进、商业秘密和原创作品,不论其可否在著作权法或类似法律下取得专利或进行注册。
(a)发明保留和许可。本协议附件A是关于我在与公司建立雇佣关系前的所有发明的清单,该等发明(i)属于我;(ii)与公司拟从事的业务、产品或研发相关;和(iii)未根据本协议转让给公司。如果我在受雇于公司期间将我的任何先前发明融入到公司的产品、程序或工具中,我将授予公司制作、修改、使用和出售作为公司产品、程序或工具的一部分的先前发明的非独占的、免交使用费的、不可撤销的、永久的、可转让的、全球性的许可。
(b)发明转让。我应当立即向公司披露并在此向公司或其指定人转让我在任何发明中拥有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利益,该等发明是我在受雇于公司期间单独或合作设想、开发或实施(或促使设想、开发或实施)[除下述第2(e)条规定外]的。我承认在我受雇于公司期间并属受雇范围内所有经我署名并受著作权保护的原创作品(独创或合作)均为“职务作品”,该术语在《美国著作权法》中有定义。
(c)保留记录。我将对我在受雇于公司期间所作的所有发明保留充分和即时的公司记录。
(d)专利和著作权注册。我将用所有适当的方式协助公司在任何国家取得著作权、专利权、掩膜作品权或发明中的其他知识产权,费用由公司承担。上述协助可包括签署公司认为取得该等权利所必要的申请书、说明书、宣誓书、转让证书或其他文件。在公司无法得到(由于精神或身体能力障碍或任何其他原因)我的签名的情况下,我不可撤销地指定公司的高管和代理人作为我的代理人和委托人签署和提交与向公司转让的发明相关的文件。
(e)转让例外。本协议要求向公司转让发明的条款不适用于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劳动法》第2870条(本协议附件B)规定的任何发明。我将就我认为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劳动法》第2870条标准但未在附件A中披露的任何发明立即向公司书面告知。
3. 归还公司文件。我与公司雇佣关系结束时,我会(a)向公司交付属于公司的所有设计和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笔记、报告、建议、清单、通讯、说明书、图纸、蓝图、草图、材料和设备)及上述各项的任何复制品;和(b)签署和递交本协议附件C形式的“终止证明”。
4. 告知新雇主。如果我与公司终止雇佣关系,公司可向我新雇主告知我在本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
5. 陈述。我在此陈述我对本协议条款的履行不会违反就我在签署本协议或在受雇于公司前获得的专有信息进行保密的任何协议。我从未签署过并且我同意我也不会签署任何与本协议相冲突的口头或书面协议。
6. 衡平法救济。若我违反第1、2和3条中所列的任何约定,公司因此受到的损失是无法计算和衡量的或是不可估量的,因此,除公司可以获得的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外,公司还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禁令以限制该等违反或潜在违反,或要求实际履行本协议任何该等条款。在获得该等衡平法救济时,无须提供任何保证金或其他担保,我在此同意发布该等禁令和命令实际履行。
7. 雇佣冲突。我同意在我受雇于公司期间,我不会从事与公司目前从事或在我雇佣期限内将要从事的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活动、任何其他雇佣、职业、咨询或其他业务活动,我也不会从事与我对公司义务相冲突的任何其他活动。
8. 招揽员工。我同意在我受雇于公司期间以及我与公司因任何原因(不论是否有理由)终止劳动关系后12个月内,我不会为了自身或为了任何其他人或其他实体直接或间接地招揽、劝诱、招募或鼓励公司任何员工离开公司,或带走任何员工,或试图招揽、劝诱、招募、鼓励或带走公司员工。
9. 任意雇佣。我理解并承认我与本公司的雇佣关系是不定期的且构成“任意”雇佣。我承认本雇佣关系可由公司或我选择在任何时候终止,不论是否有合理理由,或是有无理由,不论是否进行通知。
10. 一般条款。
(a)适用法律。本协议适用加利福尼亚州法律。我在此同意就公司因本协议相关的向我提起的任何诉讼,个人受加利福尼亚州或联邦法院管辖。
(b)完整协议。本协议规定了公司和我就本协议中标的的完整的协议和理解,并合并所有我们之间的讨论。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修订或本协议下任何权利的任何弃权只有经书面签署方可生效。我的职责、工资或薪酬的任何变更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范围。
(c)可分割性。若本协议中一条或数条条款在法律上视为无效,则剩余条款仍将继续完全有效。
(d)接受人和受让人。本协议对我的继承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和其他法定代表人有约束力并是为了公司,其继受人或其受让人的利益。
日期:
签名
员工姓名(印刷或打印)
证人
附件A
先前发明和原创作品清单
名称 日期 识别号或简要说明
无发明或改进
另附纸张
员工签名:
员工姓名(打印)
日期:
附件B
《加利福尼亚州劳动法》第2870条
雇佣协议;权利转让
(a) 雇佣协议中规定的员工向其雇主转让或要约转让其在发明中的任何权利的任何条款不适用于员工完全利用其自己的时间且未使用雇主的设备、供应、设施或商业秘密信息开发的发明,除下列发明外:
(1) 在构思或实施发明时与雇主业务或雇主实际或明确预期的研发相关的发明;或
(2) 源于员工为雇主执行的任何工作的发明。
(b)若雇佣协议中的条款意欲要求员工转让(a)项下原本不准转让的发明,该等条款与本州公共政策相悖且是不可执行的。
附件C
[公司名称]
终 止 证 明
兹证明,我不占有并已向公司归还属于[公司名称]及其子公司、关联方、继受人或受让人(合称“公司”)的任何设计、记录、数据、笔记、报告、建议、清单、通讯、说明书、图纸、蓝图、草图、材料、设备,或其他文件或财产,或上述各项的复制品。
我进一步证明我一直遵守我所签署的公司员工保密信息和发明转让协议(“协议”)中的所有条款,包括对协议涉及的我(独创或合作)所构思或创作的任何发明或原创作品(见协议定义)进行报告。
我进一步同意我将遵守本协议规定,对关于产品、程序、专有技术、设计、方案、开发或实验作品、计算机程序、数据库、其他原创作品、客户名单、商业计划、财务信息或与公司或其任何员工、客户、顾问或许可人的任何业务相关的其他事项相关的所有商业秘密、机密信息、数据或其他专有信息进行保密。
我进一步同意我将遵守协议规定,自签署本证明之日起12个月内,我不会为了自身或代表任何其他人或其他公司招揽、劝诱、招募或鼓励公司任何员工离职。
日期:
(员工)
(打字/打印员工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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