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合同中的索赔条款
进出口合同中的索赔条款
进出口合同中的索赔条款有两种规定方式,一是异议和索赔条款;另一个则是罚金(Penalty)。在一般的商品买卖合同中,多数只订异议和索赔条款,只有在买卖大宗商品和机构设备一类商品的合同中,除订明异议与索赔条款外,再另订罚金条款。
(一)异议与索赔条款(Discrepancy and Claim Clause)
异议与索赔条款的内容,除规定一方如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索赔外,还包括索赔的依据、索赔期限、赔偿损失的办法和赔付金额等项。
1. 索赔依据:主要规定索赔必须具备的证据和出证机构。索赔依据包括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两个方面。前者是指贸易合同和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后者则指违约的事实真相及其书面证明,以证实违约的真实性。
2. 索赔期限:这是索赔方向违约方提赔的有效时限,逾期提赔,违约方可不予受理。因此,关于索赔期限的规定必须根据不同种类的商品做出合理安排。对于有质量保证期限的商品,合同中加订保证期。保证期可规定为1年或1年以上。
(二)罚金条款(Penalty)
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而向对方支付约定金额的罚金。罚金实质上就是违约金。
罚金条款一般适用于卖方延期交货,或者买方延迟开立信用证和延期接运货物等情况。罚金数额由交易双方商定,并规定最高限额。罚金的多少,以违约时间的长短而定。按一般惯例,罚金数额以不超过货物总金额的5%为宜。卖方支付罚金后,并不能解除其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关于罚金起算日期的计算方法,应在合同中订明。计算罚金起算日期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以约定的交货期或开证期终止后立即起算;另一种是规定优惠期,即在约定的有关期限终止后再宽限一段时期,在此优惠期内仍可免于罚款,待优惠期届满后再起算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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