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澡被窥致精神障碍 女子获赔四千余元

作者:胡新兰 来源:法易社区 发布时间:2009-6-8 13:17:27 点击数:
导读:洗澡时被男子窥视,之后便常常惊慌,难以入睡,出现精神障碍。受到伤害的陈女士(化名)将窥视自己的男子李先生(化名)诉上法庭,法院依法判决李先生赔偿陈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共计4056.14元。判决生效后…

    洗澡时被男子窥视,之后便常常惊慌,难以入睡,出现精神障碍。受到伤害的陈女士(化名)将窥视自己的男子李先生(化名)诉上法庭,法院依法判决李先生赔偿陈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共计4056.14元。判决生效后,李先生始终拒不履行义务,陈女士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陈女士和李先生是同住一院的邻居。2008年10月3日,陈女士在该院一房屋内洗澡,突然屋门被李先生打开,致使陈女士受到惊吓,后被医院诊断为急性应激障碍,建议休息一个月。
  陈女士称,该洗澡间已经用了七八年了,一直是她和她妹妹家使用。洗澡时开着灯,并把门用绳子绕在钉子上固定好了。李先生闯进来时门被完全打开,绳子也给拉断了。陈女士认为,李先生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她的隐私权,故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和误工费2056.14元,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李先生则辩称,他根本不知道那是洗澡间,以为是装废品的杂物间,所以就顺手打开了门,但只开了一条小缝,听见有人喊就赶快关上了。李先生仅同意全额赔偿医疗费和误工费,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只同意赔偿500元。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女士在洗澡过程中,李先生作为陌生男性打开洗澡间的门,无论其是否系故意,是否实际看到了陈女士,该种行为均系对陈女士人格的不尊重,应认定为是对其隐私权的侵害。且陈女士在此事件后经常惊慌,难以入睡,精神痛苦,李先生对此也予以认可,因此可以认定此事对陈女士造成了不良后果,李先生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法院依据李先生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及对李女士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等,依法判决李先生赔偿陈女士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4056.14元。
  判决生效后,李先生拒绝履行义务,陈女士已于近日向朝阳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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