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致21死爆炸案主犯逍遥法外14年终受审
1995年2月12日,一个矿坑的股东们为争夺矿山资源,制造了惊天爆炸案:21名矿工死亡,19人受伤。足足过去了14年,今年5月20日,此案终于在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2009年5月20日下午16时,在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第三审判厅,发生在14年前,造成21名矿工死亡,19人受伤的一起重大爆炸案的犯罪嫌疑人秦保存和张小明被带进了法庭。“为了这一天,我们等了14年!”受害人杨保坤在律师的陪伴下,坐在了原告席上。
1995年2月12日,在河南灵宝县,秦保存等因与他人发生采矿纠纷,共同策划并指挥多名手下矿工,在他人矿坑内放置了大量烈性炸药,并于当天晚22时引爆,制造了轰动一时的“95·2·12”重大人为爆炸案。剧烈爆炸导致临近矿井正在井下作业的21名矿工死亡、19人伤残。
公安和检察机关认定了13名犯罪嫌疑人,秦保存名列其中。然而,多年来他不但一直没有受到应有的严惩,甚至一度逃离了公安机关的侦查视线。其间,秦保存还多次资助身负命案在逃的儿子秦建成在陕西、北京逃避公安机关抓捕,意欲逃脱法律制裁。
惨烈的爆炸
1995年2月12日,那一天在许多受害者的记忆中是永远不会被磨灭的日子。
“我是一个小工头,手下有四五十个矿工(农民工)。那天晚上10点钟左右,我和平时一样,进坑道去检查工作。就在我走到距矿工还剩十几米距离的时候,突然间就失去了知觉。”杨保坤脱掉衣服,向记者展示了他一身的伤疤:左臂的肌肉明显萎缩了,肚子上的刀口有一尺多长,左腿的皮肉上是一圈一圈缝合上的痕迹。“醒过来就是几天以后了。当时左肩锁骨骨折了,肋骨断了4根,脾、肺都受了伤。左腿骨头断成了几节,与其他地方比,算是最轻的一处了。”
杨保坤含着泪说,比起那些工友,他还是幸运的,在那一声爆炸里,他的工友没了一半。他说他们分别来自河南、陕西和四川。其中来自河南栾川县的死亡4人,伤残14人;陕西丹凤县的死亡5人、商南县的死亡3人;四川南江县的死亡9人,伤残5人。死伤者中年龄最大的48岁,最小的只有18岁。
争夺资源引发纠纷
记者了解到,这起爆炸缘于两家金矿企业为争夺资源而起。
灵宝县位于河南省的西北角,矿产资源丰富,尤以黄金闻名。在灵宝县豫灵镇文峪金矿矿区,几家规模不等,所有权属性不一的金矿企业,在地下1000多米处共同开采着一条矿脉上的金矿石。坐在被告人席上的秦保存、张小明,与另案处理的曹正有等是一家矿企的几大股东。一位在此次矿难中受伤矿工告诉记者:爆炸案发生前不久,秦保存所在的矿与一个叫张聪亮的矿挖通了,双方发生了纠纷。为了争夺矿山资源,秦保存等六股东决定用一吨炸药炸矿以封堵坑道。而此时为另一个矿主组织生产的杨保坤和他,就在离这两矿坑道不远的一个坑道里采掘。
1995年2月12日晚,在当地甚有势力的秦保存等六股东派人将张聪亮矿正在工作的矿工赶出了坑道,将一吨炸药安放在了其矿坑口上,之后就点燃了导火线。而此时就在同一区域坑道内作业的杨保坤等近50名矿工对此却一点都不知晓。
1995年2月17日,也就是爆炸案发生后的第5天,灵宝县公安局法医对21名死亡矿工作出了法医鉴定:“文明俊……21人系炸药爆炸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诡异的数字
爆炸案件发生后的14年里,21名死难矿工的丧葬费、19名伤者的治疗费,加害方一直无人承担。从1995年2月到2001年8月,在长达六年半的时间里,也没有一个犯罪嫌疑人被拘押、侦查。在此期间,涉案人员只是不止一次地向灵宝市公安局交付取保金,有关方面统计总额达200多万元。为杨保坤等受害人及家属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蒋宏志说,公安机关收取的取保金远远超过了当时1万至5万元的法律规定标准。
与此同时,在爆炸案发生的六年多时间里,受害者家属虽然多次到灵宝市公安局上访,公安局却多以“时间长、事实不清、凶手外逃”等理由搪塞。杨保坤说,他和庭上的秦保存在街上走个撞头,可就是没有人管。“直到2001年省公安厅将此列入全省大要案,并由公安部挂牌督办后,案件才有转机。”
“秦保存矿的工头吴道被判了无期徒刑,还有一些矿工,因为参与运送炸药到坑道里,也被判了有期徒刑。而那些股东、老板有的却跑了,比如秦保存、张小明等。法院判决的附带民事赔偿款一共75万元,却无人支付。”一些受害人和家属告诉记者,直到2008年中,在受害人的一再反映下,这笔款才由政府垫付给受害人。
杨保坤说,爆炸案发生后,他在医院昏迷了8天,14年里他做了8次手术,现在脾脏都摘了,仅治疗费就花了30多万元。“四五十名矿工都是我找来的,出了事,得想办法解决。有关方面的意思是先由各自矿上垫付,我只好变卖家产、设备,不够的再贷款。”杨保坤说,他现在还身负200多万元的债。与此同时,秦保存的资产据说已升至数千万元。
庭审观察
在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被告人秦保存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几乎一概予以否认。
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称:被告人秦保存,因涉嫌窝藏、包庇,于2008年10月13日经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8年10月13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张小明,因涉嫌爆炸罪,于2001年8月9日经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8年9月3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逮捕。该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保存涉嫌爆炸、窝藏、包庇罪,张小明涉嫌爆炸罪于2008年11月3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诉人说,经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查明:1995年2月,被告人秦保存、张小明与曹正有(已判决)、黄某、盛某、栗某等人承包的灵宝市豫灵镇文峪金矿一坑与张聪亮坑口打通后,秦保存、张小明等股东召开会议协商如何堵住被打通坑口,会上曹正有提出直接在张聪亮坑道内放炸药炸掉坑口的意见,秦保存随即说需用一吨炸药才能实施爆炸,并安排张小明和秦建权购买炸药。1995年2月12日晚,曹正有打电话通知秦保存实施爆炸,秦保存同意后,由张小明、栗某等人组织民工吴道(已判决)等,将一吨炸药运到坑道内点燃爆炸,导致杨保坤所在坑道内21名矿工死亡。
检察机关同时对秦保存犯窝藏罪进行起诉。
1994年,被告人秦保存在其儿子秦建成持枪将姜某打死后,即花钱调停,企图使秦建成逃避法律追究。2000年,秦建成伙同他人将罗某打伤后,秦保存再次出面调停,并提供资金帮助其逃匿。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秦保存、张小明实施爆炸、致多人死伤,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保存明知秦建成是犯罪的人,仍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害人律师同时宣读了40名受害人及家属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要求依法判令两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人各项费用共计1100万元人民币。律师说,这些费用里包括法院(2003)三刑初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赔偿金75万元,并连带承担从该判决生效至今因迟延履行而产生的双倍债务利息120万元;要求两被告人连带赔偿19名伤残受害人中另7名没有被认定的伤残受害人的各项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共计250万元,以及原告人为死亡受害人料理后事和伤残者救治的费用等。律师说,被告人秦保存、张小明参与实施的爆炸犯罪行为,直接导致21人当场死亡,导致40个家庭支离破碎,被告人应该为此付出代价。
5月20日晚20时许,法庭审理结束。法庭没有当庭判决。
走出法庭后,杨保坤说,为了这场审判,他们等了14年。“虽然迟了,但我们相信,我们最终会等来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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