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民刑问题答疑
一、问:强制执行要多长时间?我已经强制执行半年了 法院一直说抓不到人为理由 可公司还在营业当中 他们为什么会这样说呢 我们这些农民工该怎么办呀
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及《执行规定》第10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情形发生时,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就本案而言:你们可要求法院查封、冻结、划拨其银行帐号。也可让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其财产等。总之方法很多-------。
二、问:我是一位农民,只因贷款无能力如期归还.现在已被法院起诉,请问我回被抓去坐牢吗?家中的牛羊会被没收吗?现有20亩早期租来的鱼塘,不过已出租给他人了,这鱼塘会被法院查封没收吗?
答: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怎样理解它的犯罪对象、主体、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结合法学理论和实践理解阐明如下。
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构成
(1)拒执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惟一机关,它对各类案件制作的判决和裁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形式。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以及负有执行责任的机关、单位,都必须坚持执行。即便有不同意见,也只能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诉,而不允许抗拒执行。本罪拒不执行的对象,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这里包括两层含义:(1)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判决是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就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诉讼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对诉讼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作为本罪对象的判决与裁定,包括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各类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但从审判实践看,主要是拒不执行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判决和裁定;至于刑事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很少有可能拒不执行。(2)是具有执行内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谓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包括已经超过法定上诉、抗诉期限而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以及终审作出的判决和裁定等。至于没有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因为尚不具备依法执行的条件,自然不会发生拒不执行的问题。
经人民法院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书生效后,因而从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需要上来考虑,这种生效调解书也能成为本罪的对象,拒不执行刑事自诉案件、民事案件等诉讼中由法院主持达成并已生效的调解书的,也可以以本罪论处。
(2)拒执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这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A、要有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
所谓拒绝执行,是指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采取种种手段而拒绝履行。既可以采取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拘禁、围攻执行人员,抢走执行标的,砸毁执行工具、车辆,以暴力伤害、毁坏财物、加害亲属、揭露隐私、破坏名誉等威胁、恫吓执行人员,转移、隐藏可供执行的财产,命令停止侵害仍不停止侵害而故意为之等等,又采取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如对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置之不理或者躲藏、逃避等;既可以采取暴力的方式,又可以采取非暴力的方式;既可以公开抗拒执行,又可以是暗地里进行抗拒。不论其方式如何,只要其有能力执行而拒绝执行,即可构成本罪。
B执行义务人构成拒执罪的前提
如果没有能力如执行义务人本身无执行财产而无法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则是无法、不能执行,而不是拒不执行。所谓有能力妊,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行为人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为逃避义务,采取隐藏、转移、变卖、赠送、毁损自己财物而造成无法履行的,仍应属于有能力执行,构成犯罪的,应以本罪论处。
C、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
情节尚不属于严重,即便有拒不执行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
a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b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c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d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e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f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3)拒执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指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4条和第77条的规定,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某些个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孺子牛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依照本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定罪处罚。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偏听则暗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4)拒执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这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故意拒不执行。如果确因不知判决、裁定已生效而未执行的,或者因某种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实际困难而无法执行的,因为不属于故意拒不执行,所以不构成犯罪。至于行为人故意拒不执行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这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2、实践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判定
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妨害公务罪指向的对象是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而指向的对象是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其次,妨害公务罪的方法必须是用暴力、威胁的方法,而构成本罪不要求和这种方法。但是,在实践中,当事人用对执行人员实施暴力的方法阻碍执行,这既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又具有妨害公务的特征,通常认为,对执行人员使用暴力,目的是阻碍执行判决、裁定,所以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恰当。
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当事人以暴力阻止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判决、裁定,其暴力程度应以造成轻伤害为限度,如果行为人在抗拒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将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打成重伤甚至杀害的,则应按牵连犯的原则。
结合本案,你对你家的牛羊若拥有所有权,这应是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对鱼塘转租若不合法,法院会对转租行为予以撤销,同时也会强制执行鱼塘的收益;若转租行为合法,你因转租而获取的收益也会被强制执行。
三、问:我与乙方已签订购房合同,并且交了一万元的押金,但是乙方却提出不买,也不谈赔偿违约金的事。其中房屋所属人的丈夫出面签订的合同。同时中介作为第三人,促成我与乙方的合同,我想闻者官司如何打?
答:可以将乙方和中介同时告上法庭,追究他们的违约责任,既可要求他们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办理过户手续;也可要求他们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四、问:我朋友和几个人喝酒了一起去打了别人后,过了半年他离开了那里后来警察在找他现在在还是网是在逃犯,请问他去自首会判刑多久啊
答:要看涉嫌的罪名和具体的情节,还要看你朋友的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才好确定。《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希望能当面咨询,或在我们律师的陪同下自首,有可能会取保候审的。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王科峰 律师
安红卫 律师助理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南里东区尼奥大厦(MOHO国际公寓)8号楼8层1单元
邮编:100062 电话:(010)67176589 传真:(010) 67176589
电子邮件:wkflaw@foxmail.com QQ客服:823223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