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救者溺毙 被救者不配合证明被诉
四川省都江堰市一公司职工陈永在救助被河水冲走的同事程凤军时,因体力不支溺水身亡,后因被救者不积极配合证明陈永的救人行为,激起陈永亲属的愤怒,陈永的妻子、父母、儿子将程凤军告上法庭,要求被告一次性补偿5万元。记者今日从都江堰市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方8000元,扣除已给付的3000元,余下5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内给付清结。
2005年7月23日18时许,陈永与程凤军及同事吴某等共四人在公司附近味江河里游泳,期间程凤军提出想到河对岸去,陈永说自己去看看水的深浅,程、吴二人便向河中走去,后吴某因害怕而返回岸边,程凤军继续往河中去,途中被水冲倒,陈永便前去施救,吴某及另一同事则在旁呼救。此时,岸边的公司保安等人闻讯跳入河中将程凤军救起,陈永则因体力不支而溺水,后经打捞未果而身亡,尸体于2006年5月22日才被发现。 2005年10月,程凤军曾付给陈永家属3000元,陈永家属在要求程凤军保证“今后处理陈永之事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取证”的同时,为程凤军出具“今后与程某家不能再有麻烦”的书面保证。 可陈永家属称,程凤军被河水冲走,陈永看见后是奋不顾身地跳入河中救助,后来程凤军被救起,但陈永却因体力不支而溺水身亡。事后,程凤军不闻不问,不积极配合证明陈永救人的行为,激起原告方与当地群众的愤恨,因此才将程告上法庭。 被告程凤军则辩称,当时涉水过河是因为陈永对其说过“慢慢游,没事”,因此陈永有义务对溺水的程凤军进行救助。同时,被告并不否认被陈永救助过,但称不是原告方所讲的“奋不顾身”、“跳入河中”进行的施救,被告最终也是被公司的其它同事救起的。事后,被告也给了原告方3000元,已协商解决了此事,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但在案件审理中,被告程凤军对其提出的涉水过河是在陈永的看护下进行的,陈永有救助的义务的辩称与提交的相关证据却相互矛盾,其它证据也不能相互印证,法院对被告的这一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陈永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前提下,因救助溺水的被告而死亡,由于陈永与程凤军对此后果的发生均无过错,程凤军作为陈永救助行为的受益人,依法应当予以适当的补偿,但原告方所提请求数额过高,因此,法院根据程的给付能力、当地平均生活状况等客观实际依法作出判决,并对原告已收到的给付在实际赔付中扣除。 (来源:中国法院网 王鑫 易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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