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下商业律师新业务初探
著名经济学家郎咸平先生说过,这场金融危机谁也逃不掉。从目前各国的经济发展趋势看,的确是“倾巢之下,安有完卵”。据报道,美国律师的失业率已经创下历史新高,而中国从事金融证券等业务的律师业务量也大幅度缩减30%以上,其中不少原来从事IPO的律师不得不开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了。这场金融危机对律师业务的影响由此可见一斑了。
众所周知,危机往往是风险与机会并存,在目前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如何抓住机会取得律师业务的新突破,成为律师界目前讨论的新话题。作为一名主要从事公司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商业律师,笔者现结合自己对此问题的思考及实践,就金融危机下律师如何服务企业、积极发展新业务提出一些个人的看法和经验,以抛砖引玉。
一、切入企业运营模式创新
鉴于金融危机造成国际市场需求出现大幅度萎缩,诸多企业开始调整经营战略,创新运营模式,谋求发展国内市场。企业的每项创新都应当在现有法律框架之下,企业在寻求创新之路过程中必然需要律师介入,提供法律支持。律师完全可以在提升专业素质和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基础上,为大量存在的企业运营模式的创新业务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如笔者的客户中有一家公司从事家用塑胶五金制品及小电器等产品的生产,产品主要出口欧美,在其境外客户采购订单明显下降后,该公司及时研究调整方案,将原来的主要依赖出口的生产企业模式进行调整,引进英国著名连锁企业ARGOSS的运营模式,成立一家商业连锁公司,公司经营方式是扁平式小家电日用品商业连锁经营,公司销售渠道包括(1)电子商务网络销售,属于B2C模式,而且有售后门店,比现有电子商务更贴近消费者;(2)目录书电话订购,目录书将遍及各个家庭,消费者直接在家里通过翻阅目录书确定商品,并通过电话采购;(3)门店销售,分为社区店和会员店,社区店将进驻各个社区,每一城市开设会员示范店,消费者可直接在店里采购。目前该公司业务已扩展至广东、四川、山东三大省份,并迅速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今年6月份将达到300家店铺左右,12月份达到500-800家,销售收入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公司目标是10年在国内开设店铺达到10万家,销售额达到人民币1000亿元。
在服务过程中,笔者作为律师参与了方案的研讨制定过程,就在法律上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同时就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如管理软件的知识产权、商业连锁企业审批、特许经营合同备案、与合作伙伴合作方式、海外融资方案等,提供详尽的法律意见;就涉及的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书进行审查修改等。此外,对该公司的创新模式给予各方面的积极支持,甚至包括客户及社会资源的共享。通过律师的介入,既充分保障了该公司本次模式创新转型的合法规范,又积极促使客户模式创新的迅速成长发展,同时律师的业务得到拓展延伸,取得双赢的结果。
二、拓展企业融资方式渠道
金融危机直接导致资本市场的急速萎缩,IPO项目几乎全部停止,融资渠道几乎堵塞,诸多企业面临资金压力越来越大,不少老板不得不选择了停业关门。当务之急能够为正处于成长期的企业取得融资,无疑对企业是雪中送炭。律师完全可以发挥专业及资源优势,根据客户需求为可选择可行的融资渠道,解决客户的燃眉之急。
笔者一客户主要从事电子商务及增值电信业务,在金融危机诸多企业将传统的销售渠道转向电子商务,将平面立体广告转向网络时,该公司抓住时机,迅速扩张规模,经营业绩出现大幅度增长。为保证业绩持续增长,进一步占领市场份额,公司同样面临扩张资金需求;而且在扩张过程中为激励员工发行了一定数量的内部股份,但由于内部股份缺乏流通性,其市值也无法及时准确反映,当时的激励作用显著减弱。针对该公司面临需要解决的问题,并结合该公司实际规模、实际需求、国家政策限制、交易所的上市要求等诸多因素,笔者作为法律顾问会同投资顾问、会计师经过多次商讨研究,推荐该公司在纽约-泛欧证券交易所自由板挂牌上市。经过五个月的筹划准备,该公司目前已经获陆纽约-泛欧证券交易所核准,即将正式挂牌并进行首期500万欧元的融资。
在这过程中,律师的眼界应当非常开阔,对国内外资本市场的融资渠道非常熟悉,并与国内外相关中介机构建立良好合作关系,拥有一定的比较畅通的社会资源。律师服务的领域不仅仅只是负责传统意义上的尽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更重要的是充分研究客户的实际需求,变被动为客户的方案提供法律意见为主动为客户提供融资方案,为客户选择切实可行的融资渠道和融资方案,为客户搭建合理合法的股权架构和组织结构,充分与境内外中介机构进行协调沟通,做好相关协议安排及法律文件,确保客户的最大利益,充分体现律师价值。
三、协助企业技术革新转型
在这场金融危机中,不少企业被淘汰出局,但也有不少企业借机对产品进行升级换代,对技术进行革新转型,往往涉及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竞业禁止等诸多法律问题,律师应当义不容辞地承担起法律支持的义务和责任。
笔者正在处理的一个香港客户的投资项目,客户充分关注到国家倡导节能环保循环经济的政策导向,利用政府强制关闭部分耗能大污染大的小火电厂之际,引进了国际先进的垃圾发电技术,全面收购全国各地的小火电厂的资产进行改造,将依靠煤发电的火电厂转型利用成垃圾发电的环保企业,取得非常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笔者在参与过程中,不仅需要协助客户就技术转让、外资并购、工程改造、设备采购等重大问题提供法律支持,还对涉及国家扶持政策、清洁发展机制等新类型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供法律意见。在服务过程中,笔者深深感到律师介入其中并有所作为的实在太多了,仅涉及到的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法律服务就大有作为,律师可以担任客户CDM专项法律顾问,为客户在CDM领域的项目开发或者核证减排量的买卖提供法律意见,策划合作框架、建议操作流程、参与相关方谈判、起草法律文件、制作CDM项目申请文件、代表客户参加CDM项目相关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据了解,CDM项目市场空间非常广阔,法律需求市场也非常大,但目前国内能够从事CDM项目法律服务的律师凤毛麟角。因此,律师通过深入研究,为类似CDM项目的新类型业务提供法律服务,必将成为律师业务发展的新亮点。
四、介入企业资产债务重组
律师在为企业清理债权债务过程中,往往采取先律师函催讨、催讨无效直接诉讼的手段。事实上,诉讼是最后的法律救济手段,尤其在目前企业处理金融危机的困扰下,采取诉讼往往得到是两败俱伤的结果。律师如果充分发挥个人智慧和专业才能,通过分析债务性质及企业现状,对企业资产及债务进行重组,无疑能够出现意想不到的双赢或多赢的局面。
笔者接待过一位台湾银行客户,其在台湾的债务人因金融危机经营不善无力还款,面临被诸多债权银行申请清盘,但该债务人在国内的子公司目前经营正常,而且有厂房设备等大量资产,该银行客户咨询律师如何执行该债务人在国内的财产?笔者在回复台湾判决在国内执行问题的同时,特别提示对该债务人在国内的子公司强制执行清盘不是最佳方案,建议联合其他债权银行对该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采取减免部分利息,重新确定还款期限及还款方式,并由国内子公司提供充分资产进行担保等措施,促使该债务人的资产在债权人的监管下仍能有效运行并不断产生新的收益,在最大程度上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保障。该银行客户在得到法律可行性分析后,基本认可并同意采纳律师的建议,目前正在就重组方案与其他债权人进行协商之中。
资产债务重组业务对商业律师来说应不算新业务,但该业务在金融危机中将大放光彩,律师如能充分运用专业知识及操作技能,并通过灵活的资本运作及筹划安排,对债务危机能化腐朽为神奇,必能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和谐企业内部劳资关系
金融危机导致诸多企业得不得进行降薪裁员,世界著名的500强企业也不例外。企业现在不仅面对《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企业的冲击,而且还要面临金融危机效益下滑的困局,如何留住骨干,裁减冗员,成为当务之急。完善内部激励制度,规范和谐劳资关系,是诸多企业目前重点着手从事的工作。这项业务本是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日常工作之一,但在目前的形势下,律师完全可以适应市场需求,将这项业务作为专项业务重点拓展。
有一客户在其行业内排名第三,但业绩出现下滑趋势,为鼓舞士气该公司拟实施内部股权激励措施,公司老总亲自拜访了几家律师事务所与几位律师进行沟通交流,最后选定笔者提供该专项法律服务。为此,笔者先后多次与客户反复沟通商讨,形成了详尽的内部激励方案,激励对象涉及公司七十多位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既充分体现了创业元老的劳苦,也充分保障了现有骨干的功高;既对过往的业绩给予肯定体现,也对以后的贡献实施有效地激励;既对现有在职人员给予了充分的激励,也给以后入职的新骨干留足了激励的空间。该内部激励方案得到经济学家查振祥教授的充分肯定与认可。
劳资关系专项法律服务早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笔者就已作为专项法律服务产品在诸多客户中得到推广,该服务产品主要是针对《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要求,通过提供专业、系统的,涉及企业劳动用工全方位的专业服务,帮助企业建立“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补救”三位一体的劳动用工风险防范的整体解决方案,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地降低劳动纠纷,真正为企业减轻负担,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为企业减少诉讼、增加凝聚力、提高效率,创造良好的条件。律师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审查、起草企业各项劳动人事规章制度,制定合法、实用的《员工手册》,设计劳动用工风险防范方案,员工入职管理流程、员工离职管理流程、加班费及福利待遇有关管理办法,设计商业秘密保护方案及竞业限制相关制度,就法律风险进行评估提出法律意见,协助组建企业工会,参加企业对外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和对内劳动纠纷调解等。
六、关注非法撤资企业清算
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内地沿海地区出现了非法撤资潮,进而引发了大量欠薪的劳动者及债权人集体上访、堵路、哄抢等社会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在这些撤资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不得不介入,但劳动部门只处理欠薪问题,公安部门处理可能涉及的犯罪问题,法院负责债务案件的审理,面对杯水车薪的资产,如何公平合理的安置员工、清偿债务,并非某一个部门所能解决的。因此,面对如此局面只能由政府主管部门出面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组织特别清算,鉴于政府往往在处理事件过程中不得不垫付巨额资金用于偿付员工工资而成为债权人,不宜作为清算组成员,而律师无疑是最佳的清算组人员。目前,笔者就此项业务正在与相关部门进一步沟通协商。
总之,即使在金融危机下,律师发展业务的机会还是大量存在的,关键是事在人为,把握时代脉搏,通过大胆的尝试摸索,对传统业务进行创新,发现并拓展新领域新业务,不仅以上提及的业务领域,律师还可在并购、破产、基础建设等相关业务领域大有作为。上帝在关闭一扇门的同时会开启另一扇门,律师业务发展机会就在自己的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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