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现代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八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现代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八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海民初字第21303号
原告北京现代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9号3号楼(地下室)。
法定代表人沈黎晖,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刚,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告北京八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2号B一区4127室。
法定代表人贺元,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金有核,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季晓川,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现代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天空公司)诉被告北京八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现代天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刚,被告八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季晓川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现代天空公司诉称:2000年3月31日,北京风景科技文化公司(以下简称风景公司)与“诱导社”乐队成员雷霖、王路、于巍签订了《出版合同书》,约定合作录制音乐专辑。2002年,风景公司完成录制了“诱导社”乐队的音乐专辑《我想你会在我的怀抱中说声你爱我》,并委托国际文化交流音像出版社(以下简称国际文化出版社)及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以下简称泰达中心)出版发行。专辑收录了10首音乐作品,分别是《我想你会在我的怀抱中说声你爱我》、《向上飞的五角星》、《拯救人民》、《白色中的玩偶》、《我还健在》、《见红》、《青春垃圾中年》、《哦耶》、《谎言》、《人渣人》。风景公司对录制的这10首录音音乐作品享有录音制作者权。2002年4月26日,风景公司与现代天空公司签订《录音制作者权转让协议》,将其对音乐专辑《我想你会在我的怀抱中说声你爱我》的录音制作者权转让给现代天空公司。www.bala.com.cn是八乐公司所有并经营的网站。现代天空公司发现八乐公司未经许可,通过www.bala.com.cn网站擅自向广大网民提供以上10首录音音乐作品的在线播放,遂于2007年2月5日至2月15日对其侵权行为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现代天空公司认为,八乐公司侵犯了现代天空公司对前述10首录音音乐作品作为录音制作者所享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现代天空公司为获得以上著作权利,付出了巨大的财力,相关音乐作品均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八乐公司却擅自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上录音音乐作品,且侵权使用数量众多,并经现代天空公司提出停止侵权的警告后仍然我行我素,置之不理,给现代天空公司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现代天空公司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八乐公司:1、停止在其所有的www.bala.com.cn网站在线播放音乐专辑《我想你会在我的怀抱中说声你爱我》;2、向现代天空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367元,共计20 367元。
原告现代天空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风景公司与“诱导社”乐队签订的《出版合同书》;2、音乐专辑《我想你会在我的怀抱中说声你爱我》封面、封底及内页;3、现代天空公司与风景公司签订的《录音制作者权转让协议》;4、商标注册证;5、(2007)京证经字第01333、13260号公证书及网页保全拷屏文件、音频下载文件及《我想你会在我的怀抱中说声你爱我》正版CD转音频文件刻录光盘;6、工商档案查询资料;7、公证费发票; 8、现代天空公司与北京华视伟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视伟业公司)签订的《协议书》;9、音乐专辑《我想你会在我的怀抱中说声你爱我》(再版)封面、封底及内页;10、中国音乐家音像出版社(以下简称音乐家出版社)的证明;11、风景公司声明。
被告八乐公司辩称:我公司不是网站的经营者和所有者,未实施侵犯现代天空公司音乐著作权的侵权行为。现代天空公司在起诉书中诉称 www.bala.com.cn系我公司所有并经营及我公司通过www.bala.com.cn网站擅自向广大网民提供现代天空公司的音乐作品的主张与事实严重不符,希望法庭能够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八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北京看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看网公司)《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2、八乐公司与看网公司签订的《网站制作合同》;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
2000年3月31日,风景公司与“诱导社”乐队成员雷霖、王路、于巍签订了《出版合同书》,约定乙方乐队及个人委托甲方为唯一合法公司,拥有其音乐专辑出版权;甲方负责为乙方录制制作1张专辑、EP,并负担全部录音制作费用及宣传费用;未征得甲方同意前,乙方不能将本合同期内曾为甲方收录之歌曲以任何形式重新录制专辑或节目出版;甲方独家及永久性专辑之全世界使用权、出版权、发行权、复制权、生产权、播放权及现在和未来所延伸之权利,针对专辑的所有作品及以上权利的各项应用;乙方同意甲方以任何形式应用于各项已知及未知的任何用途中。
后“诱导社”乐队的《我想你会在我的怀抱中说声你爱我》专辑CD光盘由国际文化出版社、泰达中心出版发行。该专辑收录了10首音乐作品,分别是《我想你会在我的怀抱中说声你爱我》、《向上飞的五角星》、《拯救人民》、《白色中的玩偶》、《我还健在》、《见红》、《青春垃圾中年》、《哦耶》、《谎言》、《人渣人》。该专辑包装和歌曲单上均注明“制作:Badhead 音乐”。
2002年4月26日,风景公司(甲方)与现代天空公司(乙方)订立了《录音制作者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根据与“诱导社”乐队2000年3月31日签订的《出版合同书》,对已经录制并委托国际文化出版社、泰达中心出版发行的专辑《我想你会在我的怀抱中说声你爱我》所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转让给乙方;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上述音乐专辑转让费10万元。
2005年7月19日,现代天空公司(甲方)与华视伟业公司(乙方)订立了《协议书》,约定就甲方制作的音乐制品委托乙方在中国大陆发行。后《我想你会在我的怀抱中说声你爱我》专辑CD光盘由音乐家出版社再次出版,华视伟业公司发行。
2007年8月23日,音乐家出版社出具证明,称由该公司出版的音乐专辑《我想你会在我的怀抱中说声你爱我》由现代天空公司独家提供的录音版权(录音制作者权)。
2007年8月28日,风景公司发表声明,称:我公司在与乐队或艺人就录制音乐专辑签订的相关合同上以及相应音乐专辑出版物上标注的“摩登天空有限公司”或“摩登天空(英国)有限公司”,均是我公司对自己的习惯称法,并不存在该等有法律意义的实际主体,凡标注以上名称的均指我公司。BADHEAD音乐(或称BADHEAD MUSIC)是我公司的音乐厂牌,亦代表了我公司。2002年4月份我公司将录制的多张音乐专辑的录音制作者权(部分还有词曲著作权)以及尚未录制音乐专辑的相关合同权利转让给现代天空公司后,我公司即停止了唱片录制业务,也停止了使用“BADHEAD音乐(或称BADHEAD MUSIC)”这一音乐厂牌,转由现代天空公司使用。“摩登天空有限公司”或“摩登天空(英国)有限公司”这一名称我公司也同时停止使用,该等名称不再代表我公司。
本案审理过程中,八乐公司对现代天空公司享有上述专辑的录音制作者权不持异议。
现代天空公司经调查发现八乐音乐网(BaLa,网址为www.bala.com.cn)在向公众提供涉案《我想你会在我的怀抱中说声你爱我》专辑中音乐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该公司遂于2007年2月5日、2月6日、2月12日、2月15日以公证形式将八乐音乐网的上述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根据公证书记载,点击专辑名称:《我想你会在我的怀抱中说声你爱我》后,页面显示该专辑为泰达中心出版发行的版本,点击歌曲列表下的立即播放,可在线播放涉案音乐作品。公证书相关内容显示,网页左上角显示“BaLa”字样,下方为“八乐音乐网”字样,在该网站页面下方注明以上服务由看网公司提供 ©2006版权所有 八乐音乐网 京ICP证050060号。八乐音乐网站的有关栏目对该网站所有者或经营者的表述相互矛盾,如“公司简介”栏目中称:“八乐音乐网是看网公司推出的专业的数字音乐娱乐服务……”在“服务协议”栏目中称:“BaLa会员服务协议是BaLa网站与BaLa会员之间的共同协议,BaLa是由八乐公司所有的网站,会员是指在BaLa上注册并使用BaLa服务的用户,BaLa将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会员提供服务…….”
根据公证书记载,在八乐音乐网“联系我们”栏目中注明广告、代理中心的电话为010-58694888-110,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B1507,公司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外SOHO B座1507-1508室。现代天空公司主张上述地址为八乐公司经营地点,本院询问八乐公司上述说法是否属实,八乐公司表示无法确定该地址是否为该公司经营地点,并表示八乐音乐网上留有该公司的信息是看网公司误解或笔误,与该公司无关。但在八乐公司向我院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中记载:八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元的住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外SOHO B座1507,电话58694888。
现代天空公司此次公证内容涉及《我想你会在我的怀抱中说声你爱我》等27张专辑,该公司共支付公证费9050元。
为查明八乐音乐网域名(bala.com.cn)注册情况,经现代天空公司申请,公证机关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根据公证书记载,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记录的域名bala.com.cn注册商为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为域名注册虚拟主机服务提供商。进入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站-“中国万网”(www.net.cn)对域名(bala.com.cn)进行查询,显示域名(bala.com.cn)的登记者为北京八分音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登记期限自2005年2月1日起至2008年2月1日止。在该份公证书中还涉及了对互联星空网的相关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的内容,现代天空公司共支付公证费用1035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现代天空公司表示要求八乐公司承担其中500元公证费用的二十六分之一。八乐公司否认域名(bala.com.cn)系该公司登记注册,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
另查,根据现代天空公司提交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变更通知》,北京八分音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18日经该局核准,名称变更为北京八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本案审理过程中,八乐公司称该公司与看网公司于2005年1月5日签订了《网站制作合同》,该公司仅负责对www.bala.com.cn网站进行设计、制作,但未向本院提交合同书原件,现代天空公司对此证据不予认可。八乐公司还向本院提交了北京市通信管理局2005年10月13日颁发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单位为看网公司,网站名称为8la音乐网(八乐音乐网),网址为www.8la.com.cn(www.bala.com.cn)。该证下方注明有效期自2005年10月13日至2010年3月22日(此经营许可证每年需年检,未经年检此证无效)。八乐公司未提交经营许可证原件,现代天空公司对该份证据不予认可。
八乐公司还向本院提交了一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07)二中民初字第344号,该判决书查明事实中,包括了八乐公司与看网公司签订《网站制作合同》、看网公司2005年10月取得《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还包括了2006年7月4日公证机关对8la音乐网(www.bala.com.cn)上提供有关歌曲在线播放服务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等事实。该院认定,看网公司作为涉案网站的经营者, 未经许可在8la音乐网上向公众提供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现有证据原告未能证明八乐公司参与实施了被控侵权行为,故对原告要求八乐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以上事实,有原告现代天空公司提交的证据1-3、5-11,被告八乐公司提交的证据1-3予以证明,本院的庭审笔录、询问笔录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从风景公司与“诱导社”乐队订立的《出版合同书》及现代天空公司与风景公司订立的《录音制作者权转让协议》看,现代天空公司对风景公司2002年制作的“诱导社”乐队的专辑《我想你会在我的怀抱中说声你爱我》享有录音制作者权,本案审理过程中,八乐公司亦予以认可,本院不持异议。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享有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他人未经录音制作者许可,擅自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制品的,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八乐音乐网向公众提供涉案音乐作品的在线播放业务,但根据八乐音乐网页面记载内容,该网站标示的所有人及经营人信息存在矛盾,故本院首先根据现有证据判断八乐音乐网的所有者、经营者。
八乐音乐网不同栏目中标示的该网站所有者为看网公司或八乐公司,但从相关栏目的内容看,标示八乐公司为所有者的内容出现在八乐音乐网与会员之间协议中。一般来说,网站所有者、经营者建立会员制度,目的是通过向会员提供优于普通用户的服务,以期获得更多的收益或培养用户对本企业的忠诚度。网站所有者、经营者为获取上述的经济利益及商誉,必然会向会员用户明确自身的身份,否则其为此付出的成本将毫无意义。另外,由于用户需通过注册与网站所有者或经营者建立合同关系,且合同关系到双方的具体的权利、义务,故双方对各自身份真实性的关注程度亦高于普通浏览用户。综上,网站所有者、经营者在与会员建立合同关系时正确表明自己的身份可能性较大。
本案审理过程中,现代天空公司主张八乐公司经营地点、电话与八乐音乐网上记载的联系方式中地址、电话相同,在八乐公司未表示承认或否认后,经本院充分说明并询问,八乐公司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且在八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诉讼材料亦记载了相同内容,故本院认定八乐公司对上述事实予以承认。商业网站经济效益的重要来源之一是广告代理收入,故网站所有者、经营者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潜在的客户与其进行联系。现八乐音乐网上登载的相关联系方式与八乐公司情况一致,且八乐公司未进行合理的解释,本院认定八乐公司与八乐音乐网的经营活动存在一定的联系。
在我国,域名注册服务是由国家批准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及代理机构提供。根据公证书记载内容,申请注册八乐音乐网现使用的域名的注册者是八乐公司。八乐公司对该域名的相关注册信息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交任何相反证据,本院对其辩解不予采纳。本案审理过程中,八乐公司主张该公司仅参与制作了八乐音乐网,其与八乐音乐网的经营者看网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业务联系,并向本院提交了该公司与看网公司之间制作网站协议复印件。现代天空公司对该协议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协议即使真实,亦不能排除两家公司之间存在其他经济往来的可能,更无法据此否定八乐公司参与八乐音乐网经营的事实。八乐公司作为八乐音乐网的域名所有者,如主张该域名被看网公司用于经营,应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现该公司未提交证据,且否认与看网公司存在其他业务联系,本院对该公司辩解不予采纳。八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涉案网站的经营许可证,但未提交证据的原件,且根据该份许可证记载内容,该证在未经过年检的情况下已不具有证明相关网站经营者的效力,故本院无法根据该证记载内容认定看网公司在2007年2月时仍实际经营八乐音乐网。
综上,本院认定本案涉案专辑被侵权时八乐音乐网由八乐公司所有并实际经营。本案审理过程中,八乐公司提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民事判决书,该院认定看网公司系八乐音乐网的经营者。本院认为,该判决认定该案涉案专辑被侵权时即2006年7月看网公司实际经营八乐音乐网,与本院根据现有证据认定八乐公司于本案涉案专辑被侵权时即2007年2月实际经营八乐音乐网并不矛盾。
八乐音乐网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提供涉案专辑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现代天空公司对涉案专辑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故对现代天空公司要求八乐公司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具体赔偿数额,本院将根据八乐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等情节酌情予以确定。现代天空公司所主张的367元诉讼支出数额过高,本院不再全额支持其诉讼请求。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八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犯原告北京现代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我想你会在我的怀抱中说声你爱我》专辑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的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八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现代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五千元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三百五十五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现代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八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百元(原告北京现代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北京八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 杨德嘉
人民陪审员 王海霞
二OO七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蒋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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