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孕育资本市场成熟
《物权法》改善了动产担保制度的法律环境,为下一步尽快制定动产担保融资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在世界金融危机,各国经济进入衰退的背景下,中国正面临大大促进金融改革创新的巨大机遇。中央高层正着力于发展动产担保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的工作,做好中小企业融资,能迅速调整经济布局、优化经济结构,起到促进国内经济增长、增加财政收入、繁荣城乡经济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还能扩宽就业渠道、保持社会稳定。
本文试从金融危机产生后,论述如何建立动产质押制度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金融危机的发生促使国家建立动产质押法律制度
当前中国企业正面临世界金融危机带来的严峻局面,国内宏观经济调控措施趋紧,人民币不断攀升升值,出口贸易衰减,特别是国内众多中小企业刚刚在经济快车道疾奔不久就要急刹车了,有的劳动密集型的加工企业被迫破产关门了事,更多的新型新技术公司虽然有一定的抗风暴能力,由于资金链断裂也面临灭顶之灾,中国中小型企业望金融“海啸”而叹生不逢时。事情都有着两方面,总是机遇和风险并存,虽然金融吃紧使发展处于被动局面,通过证券市场融资已不现实,从小型资产担保公司哪儿融资成本过高,更不可能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融资。所以,中小企业迫切需求探寻融资渠道,在此情况下,动产质押立法的必要性、紧迫性显而易见。
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以来,中小企业在国内的资本总量约占总数的90%以上,GDP生产总值占全社会的40%以上,出口总额占60%以上,新增就业人口占85%以上,足可见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金融危机给中小企业的不利影响非常明显,在珠三角、长三角等南方发达省份直接造成当地经济以每年50%的悬降率下滑,千万计北方打工大军回巢,引发一系列的社会矛盾,个中原因除世界金融危机之外,还有国家经济体制改革不彻底等原因,还有不能回避的管理因素则在于中小企业贷款难和融资难的问题,因为资金链条不同程度的断裂,又没有外力及时补接,再加上政府缺乏政策指导措施,在没有主动性的有力措施支撑下,唯有关门停业,被动等待金融危机风暴过后,再重整河山了。眼睁睁的让局面恶化而无能为力是非常让人痛心的,从这种意义上说,资金短缺就是扼杀中小企业的“杀手”。
从宏观经济学上谈,随着中小企业的日渐衰败,必然像多米诺骨牌一样一直坍塌下去,很短的时间让整个工业生产陷入死水泥潭之中,对国家将是一场经济浩劫,对人民将是一场经济灾难,三十年的改革开放的成果会顷刻毁损,后果不堪想象。在这种世界大背景之下,中国应当及时调整经济战略,尽快制定金融资本功能性的可供操作且灵活多变又稳定、稳妥的法律制度,促使经济快速平稳发展。
据国内商业银行不完全统计,各大商业银行剥离不良资产后,发贷主渠道仍是国有大型企业,还有一个显著特点:各大银行贷款紧紧围绕国家金融政策并配套服务于国家政策的积极推行之中,比如国家房地产政策这几年变动比较频繁,各大商业银行的信贷政策紧跟而上,变化的幅度和频度同样紧缓步调,这说明商业银行的主动性、市场性以及市场控制性还没有完全施展出威力来,调节功能停留在低位震荡,刺激经济拉动,激发经济复苏远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可以说还有非常大的空间可以拉伸,这次“逼宫”不亚于一场经济革命,法律制度的优序排列也能发生质变。如何设立适合我国的又能从本质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动产质押法律制度哪?第一,要考虑的问题就是如何借鉴发达国家在这一方面的成功经验,其次,就是根据中国国情齐头并进,不仅在微观上建立起为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的制度,还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健全全民诚信法律体系,给外围法律制度扫平路障,大开绿灯。
二、动产质押概念及其特点
动产质押是设定在动产上的担保权益,是国际上通用的最主要的物权担保融资方式,是建立在动产诸多权益之上的,比无担保相比有着无比优越的优势,但是不很成熟。
动产担保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最主要融资担保方式之一,相对于实物动产,物权的派生权利在国外资本市场实践中被广泛应用。《担保法》抵押与质押作为两类担保方式,明确规定了动产既可设置质押,也可抵押。两者相比,质押因转移占有而使担保物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得到了有效保障,也使担保物权的实现变得更容易,因此,无论对于银行还是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动产质押不失为一种安全可靠的融资担保方式。
《担保法》67条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及质权实现的费用。”我国《担保法》78条及担保法解释103条分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适用公司法有关股权转让的有关规定。《物权法》229条规定:“股权质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动产质押规定。”
中小企业的资本容量与大企业相比悬殊明显,因此同金融机构的商业互动自然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客观情况。简单说,中小企业处于起步阶段,在整体上不可能有良好的信誉积累,又因为没有一定长的时间的积淀,既无品牌效应也无信用积累;在内部管理上,也存着财务信息披露不规范,人、财、物管理必然处于较低水平;从国有金融机构的视角观察,中小企业往往处于一定的信贷歧视状态,在信贷配给上处于可有可无的态势,与实力雄厚,没有任何信用危机的大型企业对比,中小企业只能在夹缝里生存,吃一点别人剩下的残羹剩饭,根本不可能“吃饱”,更谈不上吃好了。
大型商业银行在信贷市场,把所控制的金融资本发放出去,首先注重的因素是银行贷款风险,其次才是银行的投资风险。在经济利好时局下,银行没有必要过分考虑投资风险问题,因为金融卖方市场不愁没有买主,所以贷款几乎没有太大风险;现在,情况反过来了,世界金融危机,大型企业由于资金铺张的面积过大,恰恰限制了大型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中小企业相对较为灵活,其前又没有过大的负债,有的中小企业几乎没有任何债务,在大萧条这种情况下,消费需求仍然有着强劲、不减衰的趋势,再加上各个国家政府积极财政策略及形形色色具体的拉动内需的措施等,可以说,中小企业有着快速发展的良好机遇,相信各大商业银行不会坐失良机,也在盼望着国家金融政策的松动和积极进取的政策出台,需要提醒的是:应该防止社会出现无法限制的过多过滥的资产担保公司的面世,他们往往看准中小企业强劲继续发展的需求,这些公司往往提高投资担保的门槛,有的极尽苛刻的审查和高的无边的利率水平,虽然满足了金融需求,但加剧了借款人的还款高风险,在压力下,必然诱发借款人选择更高风险的投资行为,最终的结果使大多数中小企业淘汰出局,国家的经济格局不稳听、不健康,最终极的风险会转嫁给国家政府,让人民消化终极恶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仅有短短的十几年历史,又存在计划经济的沉重负担,资本市场没有孕育孵化成熟,存在着诸多的结构缺陷,造成中小企业不能直接融资,在法律层面上没有明确替代性的过渡性的市场体系,极大压缩了中小企业融资的空间。
另外,有些地方政府领导存在或多或少轻视中小企业发展的思想,进而使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成不断恶化趋势,尤为突出的是国家对建设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缺乏足够的重视,社会信用制度的缺失严重阻碍了中小企业融资,抵押担保难落实,成为制约中小企业顺利贷款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三、动产担保的相关方式
动产担保方式具有一定的创新性特点。创新贷款方式可减少办贷程序,简化授信流程,扩大中小企业获取资金的方式,首先评定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和资产情况,采用灵活的质押担保方式,积极探索质押方式新型担保形式。现根据国情和国外资本市场成熟经验,列举论述一些动产担保的相关方式。
存货质押是指借款人以存货作为质物向信贷人借款,为实现对质物的转移占有,信贷人委托物流企业或资产管理公司等成为第三方企业,代为监管和存储作为质物的存货。常见的存货质押融资方式主要有仓储融资、信托收据融资和抵押单存货融资等三种。
仓储融资是借款人将存货存放在银行指定的仓库中,由第三方代为管理和保管,借款人销售存货后,购货人直接将购货款支付到借款人账户,银行用购货款冲减贷款;信托收据融资是承认借款人代银行持有商品的一种证书,形象地说,借款人利用银行贷款购买货物后,向银行开出信托收据,上面规定银行与借款人是一种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关系,商品由借款人持有,货物销出后,借款人应当将货款及时转入银行贷款账户;抵押单存货融资是由第三方保证抵押品的存货存而定期签发给银行的文书。
应收账款质押担保一般是同银行签订一个总扩性的应收账款担保协议,企业以现存的和将来一定时期内的应收账款作担保设定质押,借款人可依据合同指示债务人向银行付款,借款人尽责回收账款。
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融资是指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以特定的知识产权向债权人出质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并因此获得融资的借贷行为。在实践中,极少用知识产权权利本身进行担保,通过签署担保合同,将知识产权授权他人使用,把所产生的利益被纳入担保范围。
四、我国动产质押现状及发展前景
在国内,保证担保、不动产抵押担保仍是银行常规授信方式,以存货、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动产为担保物的融资方式鲜有使用,目前的贷款担保结构造成了中小企业的大量动产资本浪费,占国家总资产60%以上的动产不能盘活,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加剧。另一方面,中国有着市值广大的动产资源,据统计,我国企业拥有动产存货不低于5.5万亿元,应收账款也不低于5.5万亿元,两者相加几乎是个天文数字,说明动产质押担保尚未被社会充分认识,这块融资资源等待开发,高过11万亿元的动产存量一旦开发利用起来,意味着动产质押担保市场对中国经济逆势发展提供了巨大动力。
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体系已经健全,为动产质押担保方式推广应用提供了法律保障。如果说1995的《担保法》解决了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的一些基本问题,那么2007年的《物权法》可以说初步建立了动产质押制度。三十几年的市场建设,中国的市场中介机构如国有权属认定、价格评估、公正法律、会计审计等企业的建立和发展形成了一整套的社会服务管理系统,为动产质押担保有序操作提供了专业性的技术保障,有效的弥补了银行在这方面的不足,银行通过开发动产质押担保业务,并对成个流程整合实现多功能、全方位的资产管理,推动动产质押担保业务的社会化和专业化。
动产质押的发展首先要做到扩大可质押物范围,我国法律规定可作为质押担保的知识产权仅限定于商标权、专利权以及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依据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签订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与其相关权利、商标权、产地标示、工业设计、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局、未揭露的商业秘密等,质押标的物范围明显偏窄。
其次,要修订完善动产质押登记制度,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权利设定质押需在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手续,事实上由于权利类型多势必造成登记机关杂乱,解决的办法只有通过高效的电子登记公示制度,有统一机构受理,简化登记程序,对登记事项进入网络公开共享。
再次,应该认识到增强信用或信用保证是动产质押融资顺利推行的一项重要保障制度。国外动产质押发展初期,政府为提升企业信用给予信用担保,不仅可以增强融资者信心,还给金融机构贷款提供了政府保证。借鉴国外,我国为使动产质押融资制度健康发展,国家应同时实施诚信立法,依法建立专门的信用担保机构,以法律形式保障专项担保基金的来源,假如中小企业在动产进行质押融资出现信用不足时,可由信用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为其提供担保。
再其次,有专业的具备投资实力的公司代为第三方资产管理公司或物流企业履行,可以提高质押担保融资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审查环节,节约一定的成本,也是一种较为理想的方式。
最后,加强市场中介对动产质押非金融环节的配套作用,比如对质物进行有无法律瑕疵验证、资产价值评估、质物监管处置等关键环节的合法性审查,对动产价值进行判断可能影响到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无形动产的价值,只有建立起来客观、公正、独立的监管、评估机构,方能统一起全国统一的价值评估准则,方能提高行业的公信力。
结语 法律应该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生产力,中国经济增长需要制定动产质押方面的法律制度,此时到了加速立法的关键时机,全国人大适时推出此项立法计划,全面论证动产质押法律制度各个层面,尽快出台促使中国资本市场进一步完善的法律制度。
参考文集: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法律出版社,梁慧星主编
《美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罗伯特.W.汉密尔顿著
《公司资本制度和债权人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法律出版社,葛伟军著
《中国资本市场若干重大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郭峰主编
《中外合同担保法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梁书文、单长宗主编
《股权质押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林建伟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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