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9〕13号
【发布日期】2009-10-14
【生效日期】2009-10-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法释〔2009〕13号,2009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已于2009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6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 法 条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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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第 151 条第 3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1 条) |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取消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罪名) |
第 180 条第 4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2 条第 2 款) |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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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1 条 (《刑法修正案(七)》第 3 条) |
逃税罪 (取消偷税罪罪名) |
第 224 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七)》第 4 条) |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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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3 条之一第 1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7 条第 1 款) |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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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3 条之一第 2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7 条第 2 款) |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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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2 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七)》第 8 条) |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
第 285 条第 2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9 条第 1 款) |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 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第 285 条第 3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9 条第 2 款) |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程序、工具罪 |
第 337 条第 1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11 条) |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 |
第 375 条第 2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12 条第 1 款) |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取消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罪名) |
第 375 条第 3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12 条第 2 款) |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 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
第 388 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七)》第 1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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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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