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正义的司法保卫我们的社会
一个国家的法院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承担着很多社会功能。如何使这个国家内所发生的纠纷和冲突能得到及时和公正的解决,庶几避免社会陷入动荡之中,对于每个国家而言都是一桩大考验。如果我们有一个公正的法院系统,我们的司法就能很好地处理社会矛盾,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良好的司法制度甚至可以改善官场生态,当政治利益方面发生冲突的时候,也可以通过司法的方式解决。当我们的土地被不合理地征收了,当我们的孩子因为喝了毒奶粉而付出了巨大的代价,这个时候我们到法院去,要求侵犯我们权利的人付出必要的赔偿和代价,这样一种制度可以更有效地保卫社会的秩序。
但是,20年的司法改革走过来了,我们还没有获得我们所期望的结果。比如,“史上最牛钉子户”的最终解决并不是通过司法实现的。法院院长和当事人吴苹女士说:“你到我们法院来一趟,我和你谈一谈。”吴苹女士说:“我到你那谈什么,我要和区委书记谈。”她知道和区委书记谈才是最管用的。我们的失地农民、那些受到毒奶粉伤害的家庭到法院去起诉的时候,发现法院的大门对他们紧闭着。最近的很多迹象都表明,我们的司法改革走进了一个非常困难得境地。
法官判案需要讲究一个终极标准,这个标准只能是法律和宪法,不可以说是一些模糊的观念或原则。如果把一个更模糊、更宽泛的概念引入到司法考量的准则中,这不会限制法官的权力,只会加大法官的自由裁量,使得司法的判决更加无从预测,我们不知道法官依据什么样的准则判案。假如一个被指控杀人的人问他的律师:“我的案子会不会判死刑?”律师回答说:“你是过失杀人,按照法律规定,是不会被判死刑的。”这个人很高兴。但律师又说:“你先别高兴,究竟判不判死刑,不光要依据法律,还要依据别的东西。比如,治安的形势和人民群众的感觉。据我了解,网上对你是群情激奋,所以你的命能不能保住,我作为律师也不能保证。”这种情况是极不正常的。
我们现在这套司法体制的历史非常短暂。在我们所谓的五千年文明史中,今天这套大家熟悉的司法制度仅仅不到百年的历史。甚至到了上个世纪40年代,仍然有些地方还是县长监理司法,行政官和司法官还没有区分开来。我们今天面临的许许多多困难可能和我们的传统有关,比如,在中国占主导地位的儒家思想比较多地强调“德治”的价值,一直在想象一个社会可以通过道德教化实现美好的秩序。在判决案件的时候,官员往往要通过对历史上最高妙的思想的体认来选择适当的判决标准,导致案件判决的参差不齐。而西方从古罗马时代开始的,形式化的、讲究严格程序的、非常认真细致地梳理法律概念的努力变得没有必要,甚至也不可能发生。
中国历史上的司法是个别主义的审理模式。我曾经通过一些文献观察南宋时期的一些官员如何判定案件,观察他们的判决依据,尤其是民事案件,当时的术语叫做“田土细故”,比如土地纠纷。在西方社会,土地纠纷是最大的纠纷,而在中国却被看作细枝末节、不重要的案件。在刑事案件中,我们要求官员必须引用法条,而在民事案件中,这样的引用也是可有可无的。例如,很多官员引用《周礼》,引用历史上的故事、语录,有的人甚至引用诗。有一位官员审理房产方面的纠纷,判决一开头就是“安得广厦千万间”!这样的司法依据使人们很难预测,官员到底会依据什么标准来判决案件,这样的司法也不能公正有效地解决社会纠纷,更难以通过个案的处理形成稳定的法律原则。历史上官员判案时采用的语言同样值得关注。我们是生活在一个我们用语言构造的世界中,不同风格的语言也会对决策产生不一样的影响。中国的语言最擅长表达情感,无论是愤怒的、哀怨的还是快乐的情感,使用那种辞章华丽、音韵工稳、用典贴切的文体都可以运用自如、胜任愉快。但这样的语言却不适于那种需要谨慎叙事的文体。在中国历史上,有的判决书被称为“妙判”,与其说这些官员在写判决书,不如说他们在写诗、写赋,讲究对仗、典故。所谓的“妙判”只能摇头晃脑地去读,大量比喻的运用却使对案件事实的描述变得模糊和格式化了。这样的司法决策传统,导致了历史上司法不太讲究逻辑。
中国传统司法的另一个特点与法律职业在中国的处境有关系。秦晖教授近年来一直强调儒家对于小共同体(例如家族)的维护,我们可以在西方历史上看到家族之外的一些小共同体的发展,例如各种各样的行会,城市的商业阶层以及宗教的共同体。所有这些共同体的出现使得国家的权力、政府的权力不可能一权独大。在所有这些共同体之中,法律职业这个共同体很值得关注。早在古罗马时代,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就必须经过法律的专业训练。这样法律职业就形成了一个新的共同体,并具有了内在的相互团结的关联因素,比如他们分享着同一套法律知识,甚至连他们使用的语言也和普通民众不一样。在英格兰,法律职业团体逐渐垄断了法官的来源,在15、16世纪,英国出现了一个值得我们注意的现象,那就是所有的法官都要从律师中产生。这是一件了不起的事情,法官是朝廷命官,但律师却是民间力量,律师能成为法官不是因为他们有特殊的权力,而是因为他们具有特殊的知识和技能。正是这种法律从业者可以进入国家的一个要害部门——司法部门,使得国家整个权力的运行获得了专业知识的约束,这也是宪政得以起源的前提之一。而中国历史上,却没有这样的传统。科举考试将所有人的心力都吸引到了做官一途上,没有真正的法律职业的存在,司法被操纵在科举考试的成功者手中,而他们又是司法的外行。
传统儒家知识人的一个特色就是太过于热衷于形而上的观念,一些空泛的理念,而疏于具体制度的建设,导致两千年来的司法制度根本无从保障人民的权利。人们喜欢说的话是:“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记得胡适先生最反感的就是这句话。有一个在美国学科学的学生归国,胡适先生问他今后打算做什么,他回答说“为天地立心”。胡适先生说:你是学科学的,说这么空的话干什么?中国传统的士大夫阶层擅长说这种崇高的口号,但真正的制度不会仅仅从这类口号中产生。什么样的制度更有利于公正的判决,是否应该有一些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帮助不懂法律的当事人在公堂上说话,类似的案件如何得到相似的处理,这些制度是中国的古人很少关注的。
中华文明当然是辉煌灿烂,但在司法领域中,我们历史上的成绩在世界各个民族中是十分矮小的。好在今天,我们已经走上了另外一条道路上,也许可以说,我们在司法上的西化是一条必由之路。有些人建议的回归中国传统,我以为是走不通的。幸运的是,我们生活在这个时代,我们可以看清世界其他地方的经验,看到西方文明创造的种种成果。实际上,我们不要说这是西方的文明,这其实是人类为解决自己的生存问题,为了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为了使得案件和纠纷而设计出来更加符合人性的制度。
(作者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本文根据其在北京大学夏业良教授主持的“中外传统文化与中国改革研讨会”上的演讲整理而成,有删节。作者感谢《环球时报》记者查雯女士的细心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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