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和救济

作者:顾新玲 来源:华律网 发布时间:2009-4-13 16:50:06 点击数:
导读: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是指由同一知识产权客体依法衍生的两项或两项以上产权权利并存、冲突或者竞合的情形,即同一精神产品产生的不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与不同主体的法律形态。具体到著作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根据近年来的…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是指由同一知识产权客体依法衍生的两项或两项以上产权权利并存、冲突或者竞合的情形,即同一精神产品产生的不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与不同主体的法律形态。具体到著作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根据近年来的法律实践,现实生活中主要有下列表现方式:

1.著作权与商标权冲突;

 2.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

一、冲突产生的原因

著作权又称为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商标权是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的冲突,主要原因是:所谓商标,就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这些组合如果符合商标的要素,即可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经核准后就获得商标专有使用权。然而,这些组合如果在著作权的客体中被视为文字作品、书法作品、绘画作品或者摄影作品,对其使用,如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就有可能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性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权和著作权的冲突,最常见的就是以下类似的情况:照片、绘画、书法、影视图像或者图形等作品被用于工业品外观设计上,该外观设计通过专利申请,他人不得随意仿制,而上述作品又受《著作权法》保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在生产中使用该作品。根据《专利法》使用这一外观设计为合法,而根据《著作权法》,这一使用则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这就造成了法律冲突。

权利冲突的解决途径探讨

(一)解决权利冲突的基本原则

目前立法尚无明确规定权利冲突的解决办法,鉴于此,遵循基本原则的应用显得尤为重要。实践中,我们应该遵循的原则有以下几点:

1.保护在先权利原则,依法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

保护在先权利是处理权利冲突的最为基本原则之一。产权冲突案件中,相冲突的诸权利间一般有先后顺序,依照此原则处理纠纷,不仅有利于保护在先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可以通过审判确立对商事主体市场行为的评价标准,规范市场主体的注册、使用商业标志、广告宣传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保障市场经济的有序化和效益的最大化。

2.遵循利益衡量原则,保护公众利益。

知识产权案件要注意权利人与公共利益间的平衡,在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合理分配和分享社会资源,只有遵循这一原则,才能有效解决权利冲突案件,防止权利人对产权的滥用而导致损害大众的利益。
遵循禁止混淆原则,明晰权利行使的界限。
遵循公平诚信原则,突破性地处理一些权利冲突案件。在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时,依据法律的精神和基本原则,灵活地处理一些冲突纠纷。

(二)解决权利冲突的方案设计

1.补偿法则

在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中,先后存在两个“合法”的知识产权,其权利的取得都经过法定形式授予,冲突的发生多是基于在后权利对在先权利的侵权而发生。但问题是,“侵权”的在后权利之后形成了较为独立的利益,而且这种利益不能由在先权利所包容,这时再以纯粹的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去适用,实际上构成对在后权利的不公平,构成不当得利;另一方面,在先权利本身就独立于在后权利,由侵权后的权利包容在先权利(即不保护或忽视在先权利)也不公平,也构成不当得利。这就需要对在先权利与在后权利都予以关注,不能忽视任何一方,否则一方将对另一方构成不当得利,纯粹给予一方禁令有违公正。

解决这类冲突,尤其是对于非竞争性的权利冲突,美国的解决方式为我们提供了示范。他们采取了更为灵活、务实的做法解决权利冲突。即在在考虑公平因素,引入补偿法则,由一方对对方的利益给予一定的补偿,协调双方利益,这就是补偿法则。补偿法则是利益衡量的一种规则。

2.添附制度

通过一方补偿另一方,使冲突双方的利益达到了平衡,但仍未能确定权利的归属,法院无法确定谁是补偿的主体,故在操作上必须引入“添附制度”。添附制度,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由于因添附形成的财产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已不可能或在经济上不合理,因此根据“添附”的事实,需要重新确认新的财产的权利的归属。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中的在先权利和在后权利的冲突中,如果适用保护在先权利,恢复原状显失公平时,则可以让价值较大者吸收价值较小者,强行重新划分所有权,确定权利主体后,由受益者向受损者支付费用,给予补偿。即通过添附制度确认所有权,通过补偿法调和双方利益。这样,一方面具有经济合理性,兼顾各方利益;另一方面,能兼顾公平和效率的统一,从而合乎理性地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3.“一次买绝”制度

所谓“一次买绝”,是指照片、绘画、书法、影视图像、图形等作品用于工业品外观设计时,著作权人必须将在该产品上使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转让给生产者。权利转让后,该产品则由《专利法》调整,不再适用《著作权法》的保护。

综上所述,是针对著作权与其他知识产权冲突时律师提出的几点解决冲突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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