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科峰律师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解说生活中的合同法

作者:金禾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09-5-4 10:12:12 点击数:
导读:2009年5月1日,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所高级合伙人王科峰律师接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的邀请,走进直播间,现场讲解了两个案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和电信服务合同纠纷,还对听众以及网友们提出生活中的合同的…

200951,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所高级合伙人王科峰律师接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的邀请,走进直播间,现场讲解了两个案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和电信服务合同纠纷,还对听众以及网友们提出生活中的合同的问题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答。更多精彩内容请见www.fabao365.com网友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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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房屋中介公司的黄云与李四相识,李四欲卖房,就找黄云帮忙。黄云联系到买主张三,通过黄云介绍、沟通,买卖双方在多次协商后达成房屋买卖协议。该房屋产权证登记为孙五所有,需首付定金2万元,并同时约定了其他合同条款。房主孙五委托其女李四办理房屋出售的相关事宜。于是,张三交付2万定金给李四,黄云代为办理过户手续。事后李四担心张三无履行能力,认为其不是真正的买家,恐收不到房款,就单方终止合同,随后告知中介人黄云该房不卖,同时也通知了张三。张三索要先前付给黄云的介绍费5000元,同时提出应双倍返还定金,但遭到孙五和李四的拒绝。双方争执不下,无法解决。张三将李四、孙五起诉到法院。我(王科峰律师)作为原告张三的代理律师,参加了庭审。在法庭上,原告张三主张合同成立生效,卖方属于违约,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应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而被告孙五辩称,其不知道此事,也没有委托女儿李四售房,并没有收到那2万元的定金,因此合同无效。李四则辩称,张三明知其不是房主而与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她同意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在法庭调查、双方辩论后,法庭查明的事实是:房主一方二卖,其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李四构成表见代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同意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原告的损失5000元。原告张三撤诉。这个案例的争论焦点有两个:一是,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二是,李四是否有权代理。判断合同是否有效在于李四是否有代理权,而判断李四有无代理权可从两方面入手:一、有无委托书存在;二、是否得到孙五的事后认可。但这两点原告张三都很难证明,但其有理由相信李四是有权代理的。《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而第115条又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该案中张三的诉讼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在房屋买卖中,卖方应注意买房人的履行能力。可以先打款再办理过户手续。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或通过有资质的中介公司办理房款交付事宜。而买方则首先应确定房屋所有权人,卖房人应出示房产证原件,买方调查其真伪、有无设定抵押、是否有共有人等等。其次,还要选择有资质的中介公司。可以委托律师负责买房的全过程。如果出现问题由中介公司或者律师承担。而房屋中介公司应做到:充分掌握真实信息并披露给双方,审查双方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案例:王某2002年4月的时候买了部手机,是联通推出的预付费卡。6年以后,在08年的时候,手机丢失。王某先后5次向联通公司申请补办卡号,业务员解释可以补办,但要符合三种情况:1、用户卡密码;2、本人身份证件,并提供主叫4个;3、提供用户卡。由于时间久远,该手机又只用于接听,王某既无法提供用户卡和密码,也不能提供主叫号码。补办卡号的三种情况其均不符合。于是王某又多次与客服人员联系,客服人员也没有办法。随后,王某又找到工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投诉,均无法解决。联通公司给出的理由是:无法确认王某是否为真实的机主。虽然王某提出很多证据证明自己是机主,也愿意提供担保,但联通公司仍以内部规定为由拒绝了王某的请求。08年7月11日王某将北京联通公司告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王某认为公司违约,侵犯其合法权益,导致电信服务合同不能履行,此责任完全在联通公司。后联通主动联系到王某,补办了手机卡。王某提出赔偿要求。本案的焦点是联通公司是否违约。一审法院认为,联通公司的三种补卡情况在认证方式上并无不当,因此没有支持王某的请求。王某不服上诉。此案二审法院已开庭,但还没有判决。该案在这里供大家相互探讨。联通公司是否违约?双方没有签订过书面合同。如何确定电信服务合同的内容,即服务范围是什么,是本案要明确的。王某主张这三种补卡规定属于内部规定,没有告知消费者,联通公司对此也无法反驳。没有公示,就没有约束力。而且这三种情况并没有穷尽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形,不可否认,还有例外存在,应有个案处理途径。以上是我个人的意见。

网友:我去营业厅查询,告诉我06年9月欠费8毛1,自动停机了,移动公司让律师和我联系说,我当时没做停机处理,要继续交3个月的月租费90元以及滞纳金220元,这事隔了2年才告诉我,而工作人员解释说,欠费积累到一定程度才会通知,这合理吗?
嘉宾:手机入网时要审查格式合同,如果合同有约定按合同,若没有约定按法律和行业规则。我个人认为公司的做法是欠妥的,停机后应以其他方式告知消费者,扩大的损失应属于公司的责任。
主持人:若合同条款不合理可以提出质疑和修改吗?
嘉宾:如果违反了公平原则,可以提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合同无效与否由法院来审查。

网友:我租了一间房,现在要办暂住证。但房主和中介都没缴税,这样的话,我的暂住证就办不下来。他们双方相互推诿,而没有暂住证我就没办法入职,我该怎么办?
嘉宾:一般由出租人承担税费,在5%左右,也就是房主承担缴税义务。除非房主与中介有约定由中介承担。中介与房主不缴税可以起诉或者向税务机关投诉,但最好还是相互协商解决。

网友:报了个班,1400元,说好如果不过就退还1000元,我没过,又联系不到人,他们不接我的电话,现在报案还有用吗?
嘉宾:如果是正规机构,有合同按合同走,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报案可以。办班的主体非法、是否存在欺骗,公安机关会作出认定来决定是否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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