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
联合国大会于一九六七年十一月七日第2263(XXII)号决议宣布
大会,
鉴于联合国人民已在宪章内重申其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
鉴于世界人权宣言申明不歧视原则,并宣示人皆生而自由,其尊严及权利均各平等,且人人皆有权享受该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与自由,无分轩轾,包括不分性别,
计及联合国及各专门机构旨在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及促进男女平等权利的决议、宣言、公约及建议,
察及虽有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关于人权的各项国际公约及联合国与各专门机构之其他文书,虽在权利之平等方面获有进展,而歧视妇女情事,仍数见不鲜,深感关切,
鉴于歧视妇女有乖人类尊严及家庭与社会之福利,阻止妇女以与男女平等的条件参加其国内政治、社会、经济与文化生活,实为充分发展妇女服务其国家与人类潜力的障碍,
鉴于妇女对社会、政治、经济及文化生活的重大贡献及其在家庭方面,尤其在儿童教养方面所负的任务,
深信一国的充分与完全发展,世界的福利及和平大业,均需要妇女与男子同样尽量参加所有各方面的工作,
鉴于在法律上与事实上均必须确保男女平等原则的普遍承认,
爰郑重宣布本宣言:
第一条
对妇女的歧视,其作用为否认或限制妇女与男子平等之权利,实属根本不公平且构成侵犯人格尊严的罪行。
第二条
为废除现行歧视妇女的法律、习俗、规章与惯例,并为男女平等权利建立适当的法律保障,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尤应采取下列各项措施:
(甲)权利平等原则应载入宪法或另以法律加以保证;
(乙)联合国与各专门机构关于消除对妇女歧视的国际文书应尽速批准或加入并充分实施。
第三条
为教导舆论,导引国民意愿同心扫除偏见,取消基于妇女卑下观念的惯例及所有其他办法,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第四条
为确保妇女得以与男子同等的条件,不受任何歧视,享受下列权利,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甲)在一切选举中投票并有资格选入民选机关的权利;
(乙)在一切公民覆决中投票的权利;
(丙)担任公职及执行一切公众任务的权利。
上列权利应以法律加以保证。
第五条
妇女取得、改变或保留国籍,应有与男子相同的权利。与外国人结婚不应当影响妻的国籍使其成为无国籍或强其取得夫的国籍。
第六条
一、以不妨碍对仍为任何社会基本单位的家庭的团结与和谐所予保障为限,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尤应采取立法措施,以确保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民法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尤其下列权利:
(甲)取得、管理、享用、处分及继承财产的权利,包括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在内;
(乙)法律行为能力及其行使之平等的权利;
(丙)对关于人身移动的法律与男子相同的权利。
二、为保障夫妻地位平等的原则,尤其下列各项,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甲)妇女应有与男子相同的自由选择配偶与须经其自由完全同意始得结婚的权利;
(乙)妇女在婚姻存续期间及婚姻关系消灭时,应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论在何种请况下,子女的利益应居首要;
(丙)父母对于有关子女之事项,应有平等的权利与义务。不论在何种情形下,子女的利益应居首要。
三、童婚及少女在青春期前订婚皆应禁止,并应采取有效行动,包括制订法律在内,规定结婚最低年龄及必须在正式登记处作婚姻登记。
第七条
凡刑法内构成对妇女歧视的一切规定,皆应废止。
第八条
为制止以一切形式贩卖妇女及意图营利使妇女卖淫的行为,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订法律在内。
第九条
为确保少女及妇女不论已婚未婚,皆能于各级教育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尤其下列各项,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甲)各种教育机关,包括大学、职业、工业及专业学校在内,入学与肄业条件相等;
(乙)不论是否男女同校,课程的选择、考试、教员的资格标准、校舍及设备的品质,均应相伺;
(丙)领受奖学金及其他研究补助费的机会均等;
(丁)接受补习教育,包括成人识字教育的机会均等;
(戊)接受教育知识借以保障家庭健康与幸福的机会。
第十条
一、为确保妇女,不论已婚未婚,皆能在经济及社会生活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尤其下列各项,应采取-切适当措施:
(甲)接受职业训练、工作、自由选择专业与职业、在专业与职业方面升迁的权利,不因婚姻状况或其他理由而有歧视;
(乙)领受与男子平等的报酬以及同等价值的工作享受同等待遇的权利;
(丙)享受有给休假、退休优惠及失业、疾病、老年或其他丧失工作能力情形的安全保障的权利;
(丁)以与男子同等的条件领受家属津贴的权利。
二、为防止妇女因结婚或生育而受歧视,并为保障其对工作的有效权利,应采取措施,防止因结婚或生育而被解雇,规定有给生育假,保证回任原职,并供给必要的社会服务,包括照料儿童的设施在内。
三、为妇女的先天体质关系对若干种类工作所采取的保护妇女的措施,不得视为歧视。
第十一条
一、男女权利平等原则务须在所有国家内依联合国宪章及世界人权宣言,予以实施。
二、爰请各国政府、各非政府组织及个人各尽所能,促进本宣言所载原则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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