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六十年重大法治事件(1949—2009)

作者:秦任 来源:中国法学网 发布时间:2009-9-25 13:29:34 点击数:
导读:新中国成立60年来,在党的领导下,经过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随着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重大法治建设事件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文明进步。1.废除&qu…

新中国成立60年来,在党的领导下,经过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随着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重大法治建设事件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文明进步。

1.废除"伪法统"和"六法全书",通过了《共同纲领》,制定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庄严宣布:"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为依据。"这个重要指示,确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制度、司法制度的合法性,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扫清了障碍,奠定了基础。1949年9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部共7章60条的《共同纲领》,初步构建起新中国宪法的框架,对巩固新生的共和国政权,维护社会秩序和恢复国民经济,起到了重要作用。

2.为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建立了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署组织体系

新中国的人民司法制度同新生的人民共和国政权相伴而生。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任命沈钧儒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罗荣桓为最高人民检察署署长。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署举行成立大会。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等,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署的组织体系。新中国的司法体系、司法制度体现了人民性,"人民"二字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体现了社会主义新中国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也体现了从法律制度上确保人民当家作主、依法管理国家。

3.中国法学会的前身新法学研究会成立,中国法学会为推动法制建设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持

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夕,经毛泽东倡议,由董必武、林伯渠、沈钧儒、谢觉哉、邓颖超等90多位著名人士发起,建立了新法学研究会筹备会,是发起成立全国政协的单位之一。1953年,毛泽东、周恩来同志请董必武牵头,在新法学研究会和新政治学研究会的基础上合并成立了中国政治法律学会,推举董必武任会长,经中共中央批准在全国设立了六个地方分会,为宣传新法制,批判旧法统,制定"五四宪法"等作出了重要贡献。"文革"期间中断活动,"文革"结束后,在邓小平和彭真同志的倡导下,1981年1月,成立了以杨秀峰为主任的筹备委员会并更名为中国法学会,1982年7月召开恢复重建后的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邓小平同志亲临大会,彭真同志作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讲话。

4.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诞生,为男女婚姻自由、建立社会主义新型家庭关系提供了法律保证

1950年4月13日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同年5月1日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出台的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重要法律。毛泽东指出,这部《婚姻法》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切身利益,其普遍性是仅次于宪法的国家的根本大法之一。这部《婚姻法》充分体现了婚姻自由,为无数两情相悦的男女追求幸福生活、建立社会主义新型家庭关系提供了法律保证。

5.颁布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五四宪法",确立了我国宪法的重要原则

1953年初,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毛泽东任委员会主席,朱德、宋庆龄等32人任委员。毛泽东说:"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此前草案已经全民广泛讨论的宪法。这部由毛泽东亲自主持起草的宪法,是共和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共4章106条,所确立的国家制度和人民民主、社会主义等重要原则在新中国宪法史上闪耀着真理的光辉。"五四"宪法是一部好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宪法保证。

6.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等重要方针、原则,是我国法制史上的里程碑

我国有两千多年的"人治"传统。"文革"的惨痛教训之一就是必须从"人治"走向"法治"。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他倡导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倡导法律平等、法制统一等原则。1978年12月18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将民主法制建设提到崭新的高度。会议公报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从"人治"走向"法治"的宣言,实际上,这就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奠定了理论和实践基础,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里程碑。

7. 我国恢复律师制度,成立律师协会

1979年9月,恢复重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同年12月司法部发出通知,对恢复律师制度提出要求。1980年8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律师暂行条例》,有了一部规范律师职业行为、促进律师事业发展的法规。30年来,中国律师制度框架基本形成,为公民提供法律帮助、推进依法治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8.中共中央发布"64号文件",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七部重要法律,使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了新阶段。1979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中发〔1979〕64号文件)。《指示》对各级党委加强和改进党委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提出了明确要求: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坚决改变和纠正一切违反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错误思想和作法;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方针政策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主要是切实保证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机关要忠实于法律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党的各级组织、领导干部和全体党员,都要带头遵守法律,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绝不允许任何人有凌驾于法律之上、超越于法律之外的特权。"中央64号文件"确立的方针、政策、要求是正确的,保证、促进了我国法制建设的恢复和发展。1980年中央恢复了中央政法委员会;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机构得到恢复、重建和发展。

9.对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历史审判,标志着我国法制的进步

1980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主犯公开审判。之后,一些地方和军队也开庭审判了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在地方和军队中的骨干分子。这是由政治处理方式到通过法律审判程序,依法作出判决,是我国刑法学发展过程中的里程碑,是我国法制的进步,是历史的审判,正义的审判。

10.《民法通则》的颁布,为我国民法体系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奠定了基础

1986年4月12日通过并颁布《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传统民法中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制度在中国的正式确立,完成了在中国的民事基本法上的理性回归,为后来中国民法体系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奠定了基础。

11.《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在中国历史上建立了最具有民主性的行政诉讼制度

1989年4月4日通过颁布《行政诉讼法》,1990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它的颁布扩大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保障人民的诉讼权利作了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判权,规定了诉讼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适合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特点的诉讼程序,是我国历史上最具有民主性的行政诉讼法。

12.依法行政与建设法治政府取得了重大进展

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成为我国政府施政的法治原则。多年来,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1999年颁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2004年我国政府又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了此后10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原则和基本要求。目前,我国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权力已经逐步纳入法治的轨道,规范执法权力的取得和运行的法律制度基本形成,依法行政取得了重大进展。

13.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恢复与繁荣,培养了一大批法学法律人才,产生了一大批重要的法学理论研究成果

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展开,国家强调社会主义法制,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一大批重要的法律相继出台,我国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法律服务、法制宣传等法治工作的不断推进,直接促进了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的恢复与开展。从改革开放初期开展的关于人治与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民主与法制等重要法学理论观点的讨论,到目前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的空前繁荣,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在为改革开放、法治国家建设和弘扬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培养了一大批法学法律人才,产生了一大批重要的法学研究成果,有力地推进了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

14.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颁布施行,标志着"一国两制"法律制度的建立,促进了香港和澳门的繁荣发展

1990年4月4日通过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次把"一国两制"的思想用基本法的形式体现出来,标志着"一国两制"法律制度的建立。此后,1993年3月31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通过,对澳门过渡时期工作的开展、澳门回归后社会的稳定及经济繁荣都发挥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15.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里程碑意义

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制定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第一次以具有国家法律效力的文件形式,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进一步把"依法治国"确立为执政党和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把"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改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并将其作为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目标。1999年修改宪法时,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总纲,并将宪法第5条增加一款,作为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而开始了从"人治"到"法治"的历史性跨越,促进了党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为我国法治事业的发展和完善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动力。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被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是完善和健全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和民法体系的重大步骤

2002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这是国家在制定了民法通则等大量民事法律之后,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一个重大步骤,也是完善我国民法体系的迫切要求。

17.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有力地推进了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我国在国际人权事业中进行交流与合作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该修正案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有利地推进了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我国在国际人权事业中进行交流与合作。

18.孙志刚事件,促进《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废止, 新办法提出了全新的自愿救助的原则

孙志刚,男,27岁,湖北武汉人,2003年3月17日晚10时许,孙外出,途遇派出所民警检查身份证,因未带身份证,被作为"三无人员"带回派出所。孙的同学成先生闻讯后赶到派出所并出示孙的身份证,当事警官仍拒绝放孙。3月18日,孙被作为三无人员送往收容遣送站。当晚,孙因"身体不适"被转往收容人员救护站。20日凌晨1时多,孙遭同病房的8名被收治人员两度轮番殴打,于当日上午10时20分死亡。救护站出具的死亡证明书上称其死因是"心脏病"。4月18日,法医鉴定中心出具尸检检验鉴定书,结果表明,孙死前72小时曾遭毒打。4月25日,《南方都市报》以《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为题,首次披露了孙志刚惨死事件。次日,全国各大媒体纷纷转载此文,并开始追踪报道。6月5日上午,孙案开庭。6月9日孙案一审判决主犯死刑,其他被告也分别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该案的最大影响是:6月20日,国务院第381号令,《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提出了全新的自愿救助的原则,取消了强制手段。

19.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对于刑事司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影响深远

2006年10月11日党的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06年11月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要善于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最大程度上化解矛盾、减少对抗、促进和谐,最大程度上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刑事法制建设、刑事司法工作都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20.改革死刑复核程序,为限制和减少死刑,进一步完善刑事法律制度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1983年之前,绝大多数死刑案件的复核权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1983年之后,这项权力陆续被授予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这样,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减弱,出现了错杀的情况,在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在这种背景下,于2007年1月1日起,将所有死刑案件的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实现了死刑制度的一项意义重大的改革。通过这项改革,不仅规范了办理死刑案件的程序,而且使得慎用死刑和严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进一步得到落实。同时,也提升了社会文明水平,提高了人权保障意识,而且,并没有因此引起严重的暴力犯罪的增加。死刑复核制度改革的成功,为我国制定正确的死刑政策、限制死刑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2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及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党的十七大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的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2005年12月,胡锦涛同志指示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2006年2月,胡锦涛同志又深刻指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政法队伍政治思想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据此,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作了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全国政法机关深入开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社会主义"四个字是本质属性,是精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明确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和特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必将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的政治思想建设,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增强对法治的信仰和尊崇,使法治成为公民的一种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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