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工程热物理研究所诉北京时代桃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民事调解书
原告中国科学院工程热物理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秦伟,研究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马人熊。
被告北京时代桃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显峰,董事长。
被告宋燕民。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贾军、彭飞,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律师。
案由:侵犯商业秘密纠纷
原告自2000年开始研发填埋气焚烧火炬技术,并形成技术成果。被告宋燕民自1999年开始,在原告处就读研究生,参与了该技术涉及的项目。2004年6月,被告宋燕民将火炬技术作为知识产权出资,设立被告北京时代桃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并申请专利,后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该专利申请权属原告所有。二被告利用上述技术,在北京六里屯垃圾填埋场等多处设立燃烧火炬。
现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240万元,支付合理费用8.1万元。经询,二被告认可使用部分技术,希望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北京时代桃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宋燕民与原告中国科学院工程热物理研究所共同履行三方于2008年12月26日签订的和解协议,并共同支付原告中国科学院工程热物理研究所和解金五十万元,于2009年1月15日前支付。
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三百二十四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科学院工程热物理研究所负担(已交纳)。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杨德嘉
代理审判员 陈 坚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果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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