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无形资产的增值与法律保护对策
关键词: 无形资产 增值 商业方法 法律保护 战略 |
内容提要: 一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与外国商业银行在竞争力上差距巨大,特别是在无形资产方面的差距更大。加入WTO后,我国银行的无形资产(主要是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屏障将不断撤除,商业银行将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本文从商业银行无形资产的主要特征、我国商业银行无形资产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发展我国商业银行无形资产的战略几个方面进行分析探讨,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了我国商业银行无形资产增值与法律保护的相关建议。 |
2005年至2006年,随着中国加入WTO的后过渡期的即将结束,按照我国政府的承诺,外资银行在今后几年将不断并全面进入中国的金融市场,我国银行在国内金融市场的垄断地位将被打破。另外,我国在加入WTO后,承担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所规定的有关知识产权执法的一般义务,作为WTO成员国之一,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实施应当符合TRIPS规定的义务、实施规则和执法要求。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逐步符合TRIPS的要求,我国银行的无形资产(主要是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屏障必然将不断撤除,届时,我国银行将与外资银行进行全方位的竞争。针对上述趋势,我们除了进行股份化改制、扩大资本规模外,将无形资产的增值与保护列为增强核心竞争力之一也是重要的课题。
一、商业银行无形资产的主要特征
(一)无形资产的提出
从理论上讲,一个公司的价值就是帐目上的所有资产的总计,那么为什么某些公司尤其是技术类公司的股票市值要超出五十倍甚至百倍以上?除了投机因素外,无形资产起了极大的作用。微软公司1198年的总资产只有100亿美元,但市场价值却高达2000亿美元,是总资产的二百倍,其无形资产的巨大作用可见一斑。因此,国际上的金融分析家、投资者以及证券市场监管机构为了更好地预测和衡量一家公司的价值,对影响企业无形资产的广泛因素进行研究。这些看不见摸不着的因素,就是无形资产。目前,不论国际上还是国内,研究无形资产的文章可谓汗牛充栋,并已发展成为经济学中的一门显学。简单而言,无形资产是会计学上的一个术语,其涉及的一些要素在管理学上就是管理资源和手段;在法学上,无形资产实际上就是知识产权,就是智力创造成果所有者拥有的使用、经营、收益和处置权。无形资产的本质就是智力创造,大致可归结为以下几类: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商誉、厂商字号权、企业文化、企业管理理念与管理方法等等。
(二)银行无形资产的类别以及核心
在商业银行领域,核心无形资产主要有:银行字号权,如中国银行以及银行的徽标都有固定的格式,均为中行独占使用;金融产品的商标权,如长城信用卡;著作权,如银行票据、结算清单以及大量宣传等方面的固有版面设计等;商业方法,如网上划帐、结算等方面的专利权、客户群体对银行的忠诚度也即银行的商业信誉、技术和商业秘密等。但真正对商业银行具有价值的无形资产到底有哪些?这种价值不能依靠专家的归纳或总结,而必须经过银行的收购或兼并才能显现出来。目前,由于我国还未出现银行购并交易的问题,因此,对于并购交易中必备的无形资产评估也就没有现成的经验和标准。但“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西方国家的银行购并历史相当长,其购并中对银行无形资产评估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根据国内会计学界的译介,美国商业银行在被收购或兼并时,其无形资产的评估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基本存款基数。即由稳定顾客的存款组成的资金,这一基数之所以被认为是无形资产,是因为该银行拥有这些存款资金的来源,而获得这些存款的成本通常低于在公开市场上吸收替代资金的市场利率。在国际上,存款被看作是银行的原材料,一定的存款(负债)同时也表现为银行的一项资产。银行把存款所带来的资金以一定的利差投资在盈利资产项目上牟取利润。在银行资产中,存款资金的获利能力是比较强的。因此银行愿意通过设立分支机构、制作广告以及在利息之外再支付酬金等多种途径吸收更多的存款。因此,当收购一个银行及其存款时,对于购买者来说肯定是有经济效益的。由于基本存款基数是银行的收购评估中的一个关键部分,它应该被当作一项无形资产。就像目前我国银行对一些资金大户采取特殊待遇以维持固定存贷款关系。第二,贷款服务合同。西方商业银行常会转让其贷款的债权,但保留对这项贷款提供服务的权利,例如收款、记录等服务,以收取服务费。贷款债权的受让人不用承担责任和经营成本,但是能够收取本金和利息。而银行提供服务而获得的收入超过发生的经营成本的那部分就是经济收益,也是一种无形资产。第三,保管箱合同。拥有保管箱的银行可以把保管箱出租给顾客使用,每月按规定标准收费。在服务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后,计提的累计折旧很大或者超过面值,这些保管箱的账面价值就到了最小或者为零。但这些保管箱还有经济效用,它们继续产生收益,为银行带来租金收入。这种未来源源不断收入的价值超出与保管箱有关费用的部分也是一种无形资产。第四,信托账户。设有信托部门的银行可以为顾客管理财产并收取费用。像贷款服务合同一样,由于管理信托账户而得到报酬超过其成本部分,就形成了无形资产。第五,租赁权益。银行常常在一些租来的房屋内或在租来的地块上开设一些经营网点。这些租约通常是长期的,有时租金水平低于同类不动产的市场租金水平。在整个租赁期间内,银行支付的租金与同期市场租金的差异贴现后的现值,就是无形资产。第六,商业方法。如专有的计算机软件,如果一个银行开发了计算机软件专供本银行使用,那么银行会为此支付相当的费用,因此最终会创造有价值的资产。其价值的大小通常取决于为获得的相似的软件所必须花费的代价,或者取决于最初开发该软件所需要的时间。如该软件申请了专利并获批准,则在摊销完开发成本后,仅减去维护成本就可以不断获得创造更多的价值。不但如此,还可阻击其他银行进入相似的业务领域。在授权他行使用后,还可获得专利使用费。第七,员工整体素质。当收购一家银行时,其在职员工就是一项无形资产。吸收、招募和培训一批相同的员工所花费的成本,即它们的重置成本是非常可观的。第八,商誉。商誉是一种涵义广泛的无形资产。商誉是为收购一家银行(或任何企业)而支付的价格与这个银行所有的有形资产和可确指的无形资产的价值之和减去承担的负债之间的差额。上述八个方面在西方国家的商业银行无形资产评估方面已被列为主要关注的项目,由此可以看出,西方国家商业银行的无形资产应主要在上述八个方面得以体现,商业银行无形资产的高低取决于这些方面的得分。对比我国银行日前的情况,我们发现我国商业银行的无形资产还是可观的,当然在两三个要素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
二、当前我国银行无形资产面临的主要问题
按照国际通行的无形资产评估划分来看,我国商业银行在基本存款基数、信托账户、保管箱合同、员工整体素质、商誉等五个方面已获得长足发展,尤其是基本存款基数、员工整体素质、商誉三个方面,目前国内的原四大银行以及交通银行、招商银行等六大银行已在市场上处于不可撼动的地位,即使外资银行大规模介入,也无法动摇其优势地位。但有意思的是,对上述中资银行无形资产的增殖幅度、具体数额以及增长潜力的评估,国内外相差很大,普遍来看,境外投资者的评估要高于境内的专家,因而只要出现机会,境外投资者就大肆收购中资银行的股权,而事实也证明境外的评估更接近这些无形资产的真正价值。目前国内关于国有金融资产贱卖这种事后诸葛亮似的舆论就反映了这种现象。如许多人认为,交通银行自2005年6月底在港上市后,股价屡创新高,两个月内已上涨了近30%。这说明当初发行时定价过低,按市净率定价时没有考虑交通银行覆盖全国中心城市与国外主要金融中心的合理布局以及品牌、客户等无形资产,导致本该由国内投资者享有的无形财富白白地被外资瓜分了。据不完全统计,从2001年开始到2005年8月,境外投资者至少已参股中国6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和5家城市商业银行,几乎在每家银行都占有接近20%的股权。外资蜂拥而至,除其战略方面的考虑外,看好中资银行无形资产增殖的潜力是其中核心因素之一。
事实上,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商业银行无形资产评估高于境内专家的主要原因,正是我国当前银行无形资产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即由于历史的原因对无形资产的重视程度不够,如以往国内对银行资产的评估集中于有形资产方面,并把不良率看作银行经营好坏的主要标准之一,而对20年来银行在无形资产方面的积累视而不见或予以渺视。这种态度不但在非金融界普遍存在,而且在银行界内部也具有相当市场,而法律界在这方面也没有交出良好答卷。目前在无形资产评估方面,我国并没有统一、规范的法律,在有关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评估标准的法律规定中,大多为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规定缺乏,使得无形资产评估成为企业资产评估中最不确定的部分,对同一无形资产的评估按主体、需要不同上下相差达几倍甚至十几倍,极易造成国有无形资产的流失。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无形资产存在的第二个主要问题是重传统的无形资产增殖和保护,轻新兴的金融创新而产生的无形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对属于知识产权范围的无形资产保护,如商誉、商标、字号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我们已予以充分重视,并给予了良好的保护,但金融创新所带来的商业方法的发明和保护,商业秘密的保护等则基本空白。我国银行在引进境外的商业方法时,大部分人都没有法律意识,将模仿视为理所当然,没有想过要支付什么费用。这个问题引起公众的关注要归功于2002年的一期《南方周末》关于“花期银行抢注专利事件”的报道。根据该文披露,花期银行自1992年起在中国申请专利,截止2003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部门申请专利19项,而美国大通银行也申请了6项。上述专利申请项目中,较为大众熟悉的有“用于往来帐户之间传递资金的面向用户的自动系统”、“集成视频、音频和移动无线电话技术的系统和方法”、“执行信贷与负债申请的联机审批系统和方法”、“利用电子资金传送网络处理互联网付款的方法和系统”、“全球投资者客户访问系统”等。这些申请一旦被批准,将对我国银行造成极大的压力,相当部分利润会通过专利使用费流向境外银行。
鉴于此,目前我国不可能批准来自境外的这类专利申请,模糊的法规将维持相当一段时期。但模糊的法律同样是一把双刃剑,在阻挡境外专利申请从而保护我国银行利益的同时,也阻挡了境内银行金融创新的动力,境内某家银行一旦出现新的商业方法,其他银行必然一窝蜂地模仿采用,而该银行同样无法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种现象屡见不鲜。但在WTO的大背景下,保护总有时间限定,模糊的法律也终有清晰的一天。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缺陷已引起企业的诸多意见,研究并修改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科技进步的进程必将加快,TRIPS协议则确立了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执法活动进行司法最终审查的原则和程序。可见,目前我国银行无序引用国外银行经营手法的做法不能继续下去了,要想在未来的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银行就不能继续在行政部门的保护下无所作为,而必须作好迎接法律清晰之后挑战的准备。
我国商业银行无形资产存在的第三个主要问题,实际上也是上述第一、二个问题的因或果,就是银行普遍缺乏对员工研发、运用、保护无形资产的激励机制。
三、未雨绸缪的主要措施
面对上述不足,我国银行应在今后几年内,把发展无形资产战略列为增强核心竞争力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千方百计借鉴和学习国外金融业无形资产管理成功经验和做法,实施行之有效的无形资产发展战略:
(一)应提高对无形资产及其重要性的认识
一方面应将无形资产开发、利用与保护视为核心竞争力之一,制定无形资产发展战略目标与计划,强化无形资产保护意识。另一方面应重视对无形资产法律知识的宣传与教育,提高员工的无形资产意识,提高他们的危机意识,激发他们的创新精神,增强员工积极维护本企业无形资产合法权益的自觉性。
(二)巩固国内银行现有的在优势领域的地位
如全力与长期客户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继续扩大基础存款基数方面无形资产的优势;加强贷后管理工作,精心维护与资信良好的贷款大户的贷款服务关系等等。
(三)构建银行金融创新体系,储备金融创新人才
要加强本行的无形资产管理,制定适合本行发展的规章制度。如对发明、设计等人员的奖励制度和评价体系;对本行的无形资产应做到家底清楚,找到与国内同行以至国外同行间的差距,切实加强保密制度,科研成果的申报奖励制度,无形资产管理制度,科技人员用工管理制度,技术资料的调阅、管理制度等等。利用猎头公司等人才中介机构,积极引进金融创新人才,扩大队伍的储备数量,以保证在未来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四)引进知识产权促进本行的超常规发展
改变目前外资银行以资金入股中资银行的做法,尝试将部分投资改为专利等无形资产作价入股。在当前外资银行无法获批商业方法之类专利的情况下,以较低价格引进一些增值潜力大的专利等知识产权,可以要求拥有此类知识产权的外资银行以此作价购买本行股权。
(五)注意预防侵权事件的发生
在日常经营中应注意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预防侵权情况的发生,避免侵权纠纷,避免经济损失,对于拟申请注册的商标应注意是否侵犯他人的如域名、企业名称、著作权、肖像权等在先权利。对于开发产品应注意该产品的制造方式是否已被申请专利,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对产品开发过程也应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如发表论文泄露商业秘密),对于利用已有专利产品开发研究新产品,应与其权利人协商同意,或依法申请强制许可,注意不侵犯其他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在宣传策划中,注意不侵犯他人的商誉等。
(六)运用法律手段维护知识产权
在发现其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时,应注意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是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种途径,二者互为补充。根据TRIPS的要求,我国已修改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增加了诉前临时措施,诉前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执法措施,明确侵权损失赔偿额的计算依据。刑法是社会秩序的最终保障,我国刑法也有知识产权犯罪与刑罚规定,还出台了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经过近二十年的司法实践,也积累了丰富的司法经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水平不断提高。当发生知识产权侵权的事由时,商业银行应善于应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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