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与公司对外担保

作者:文蔚冰 来源:中律网 发布时间:2010-6-21 15:07:59 点击数:
导读:公司具有对外担保的能力。法律所允许公司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提供担保,同时该类担保应受关联交易规则的限制。董事会决定公司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虽违反新《公司法》规定,但只要不构成法律所…

      公司具有对外担保的能力。法律所允许公司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提供担保,同时该类担保应受关联交易规则的限制。董事会决定公司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虽违反新《公司法》规定,但只要不构成法律所禁止的关联交易,担保合同有效。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机关、决策程序、担保限额等事项应当属公司自治范围,由章程自行调整,法律不干预。

     一、相关法律规定

     1、新《公司法》

     新《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新《公司法》第12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新《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新《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合同法》 

    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56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担保法》

     《担保法》第5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

     第4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0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7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解析新《公司法》第16条

     (一)、关于新《公司法》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更倾向于美国公司法,即公司具备对外担保能力,除非章程进行禁止或限制。

     1、 公司自治,是新公司法重要原则之一。章程没明确公司可以对外担保,即意味着公司不可以行使对外担保的公司权能,违反公司自治原则。

     2、章程自治法说。章程是全体股东合意的体现。在章程中详尽列举公司所有的可为事项,无法实现。   因此,“章程无禁止皆自由”。股东制定公司章程没限制对外担保,那么,公司应当可以行使对外担保的公司权能。

     3、新《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可见,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不是对公司对外担保能力的限制。

     由于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公司可以为其股东、其他主体提供担保。对法律理解和适用有可能会产生争议,建议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应当予以明确。

     (二)、《公司法》第16条关于担保限额的规定为法律强制性规定。那么,公司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数额超过了公司章程规定,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

     《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合同法》第52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56条:“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

     综合上述规定,如何理解上述法律,关系到担保合同有效、无效,假如担保合同有效,哪部分有效,哪部分无效?

     两种理解方式:

     1、超出公司章程规定限额的公司对外担保法律行为,属于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担保合同无效。

     2、超出公司章程规定限额的公司对外担保法律行为,不属于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为。担保合同有效。根据《公司法》第16条、《合同法》第56条规定,超出公司章程限额的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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