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登记表
商标转让登记表
商标名称
注册登记日期 注册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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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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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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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 法定代
单 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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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 联系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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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图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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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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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室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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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管
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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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要点
商标是企业产品或者服务的标识,商标专有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转让注册商标,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1)商标权的基本知识
商标是由文字、图形、符号或它们的结合构成,用以区别同类商品的标记。商标作为商品的标志,使不同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所生产和经营的同类商品有所区别,便于消费者选购,同时也便于对生产者的商品质量监督,促进企业的经营管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一,商标的分类。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商标包括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四种。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在商品上使用的标识属于商品商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当事人以提供独特的服务内容而设计的标识为服务商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二,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是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是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是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是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是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是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七是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三,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是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是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是缺乏显著特征的;
四是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的。
第四,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况是: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2)商标转让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和制作要求
转让注册商标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商标局在收到申请人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后,应在原商标注册证上加注发还,并予以公告。商标转让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拟转让的商标名称和注册号、受让人基本情况、转让价格等。
特别提示
制作商标转让登记表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类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必须一并办理,这是为了保护受让人的权益而做出的规定。转让药品或烟草商标还应有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第二,转让注册商标必须是商标权的整体转让。如注册人已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征得使用人同意,才能将商标转让给第三者;否则,不能申请转让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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