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条款策略问题----国际贸易运输权益与防止海运欺诈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0-11-8 16:28:29 点击数:
导读:简介:一般来说,出口货物采用CIF或CFR价格条款﹑进口货物采用FOB价格条款是取得贸易货物的运输权益或者取得运输(服务贸易)附加值的国际贸易通常做法,也是贸易商通过对货物的控制,保障贸易安全一、国际贸易价…
简介:
一般来说,出口货物采用CIF或CFR价格条款﹑进口货物采用FOB价格条款是取得贸易货物的运输权益或者取得运输(服务贸易)附加值的国际贸易通常做法,也是贸易商通过对货物的控制,保障贸易安全
一、国际贸易价格条款策略
一般来说,出口货物采用CIF或CFR价格条款﹑进口货物采用FOB价格条款是取得贸易货物的运输权益或者取得运输(服务贸易)附加值的国际贸易通常做法,也是贸易商通过对货物的控制,保证贸易安全的一项策略。
对于五矿集团——一个以国际贸易为主,兼具金融、房地产、货运、保险等业务的跨国经营的大型企业来说,采取正确的国际贸易价格条款策略,即出口货物采用CIF或CFR价格条款﹑进口货物采用FOB价格条款,则具有更加深远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贸易部门在通关、交接货物、装运等各个环节对货物进行全面的控制,有效防范各类风险,保证货物的安全。
第二、有利于贸易部门掌握运输的主动权,这样贸易部门就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在贸易合同和信用证允许的范围内,适当调整装期,以规避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实现更大的经济收益。
第三、有利于充分发挥五矿货运公司的专业优势,通过统一集中货运的方式,由其负责全程运输,实行“运输、保险、报关、接货”的“一条龙”服务。这样做,不仅有利于贸易部门拓宽服务外延,提升市场知名度,获得更多的贸易机会;同时也有利于货运公司扩大业务规模,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公司的蓬勃发展。总公司通过内部合理的分工协作,充分发挥贸易和运输部门的优势,形成一个整体合力,保证贸易收益和运输附加值收益的双赢,从而实现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二、采取不当的国际贸易条款可能产生的风险。
下面我们以出口为例,说明一下出口货物若采用FOB条款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一、提单上的托运人问题。
FOB出口商不负责运输,由进口商租船、签定租船合同并成为出口货物的托运人,这样在作为物权凭证的提单的托运人栏内填的就是进口商的名称。在货物到港之后,提单往往迟到,进口商以保函和副本提单取得无单放货。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出现如下问题:进口商存心欺诈,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付款,然后逃之夭夭;或是以货物质量或市场跌价要求出口商降价。此时,出口商往往会凭正本提单状告承运人无单放货并要求赔偿货款,但根据《海商法》的相关规定,由于出口商既不是提单上的托运人,也没有获得托运人的背书转让,同时又不是收货人,因此出口商既不是提单的受让人也不是合法的收货人,无权提取货物,在出口商手里的这份提单也就没有物权效力,而出口商也就无权起诉承运人。
第二、背靠背信用证问题。
目前通过中间商的贸易方式非常普遍,中间商和出口商及进口商之间一般通过背靠背信用证结算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以FOB价卖给中间商,同时中间商又以CIF或CFR价卖给进口商。有些不法中间商利用出口FOB组织运输,在出口商装船取得正本提单后,通过担保又从承运人处取得另一套正本提单,按进口商出具的信用证向进口商结算货款。中间商在银行取得货款后,将所有的货款据为己有,使出口商被骗丧失货款。据了解,此种骗局近年来在我国不断发生,应当引起出口商的关注。
三﹑正确实施国际贸易价格条款,有效防范风险
首先要树立运输服务贸易权益是国际贸易重要组成部分的理念.在从事国际贸易事务中要力争以出口CIF和进口FOB成交,并根据贸易发展情况,商集团内专业部门及时制定取得运输权益的谈判策略,包括掌握组织国际贸易运输的基本资料.
其次,为了保护贸易商自身的权益,防止海运欺诈,我们应积极地采取措施来防范上述风险:
第一、确选择信誉良好的贸易商和中间商,善于向国际商会有关协会或驻外使领馆咨询。
第二、口商若采用FOB价格条款,应依法在出口货物指示提单上作为托运人,以保障对出口货物物权的控制。
第三、贸易商应积极参与海关电子通关程序,共享各方提供的报关信息,例如核对船舶进口舱单可以及时发现一货二主或其他事件,以便及时争取防范对策。
第四、贸易商在未取得运输权益时,应力争在信用证上规定装运船舶的船龄限制、国籍或者指装承运人以防止海事损失及延迟并在发生货物灭失或损坏时能获得及时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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