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施乐贿赂门事件,案发调查过程
1999年10月28日,天津某企业与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了DC4040P彩色数码印刷机等设备购买及维修合同,合同价款250万元。设备安装后,该企业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印刷出的产品无法达到最基本的质量标准。2003年8月19日,该企业正式向天津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解除与富士施乐公司形成的买卖合同,要求对方返还价款。
2005年11月18日,天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申请人仲裁请求,富士施乐向申请人支付102441.75元。
尽管仲裁结果已于2个月前作出,但天津的这家企业一直没有放弃对该仲裁结果公正性的怀疑,理由是:2005年7月6日,当天津仲裁委员会就富士施乐与该企业的合同争议仲裁案进行到第五次开庭时,他们在当晚拍到了富士施乐员工、法律顾问陈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与一位受聘于天津仲裁委员会的戚姓仲裁员,在天津一家大酒店包房里就餐的情景。
某客户的工作人员回忆说:
在白天的仲裁庭上,我们就发现,仲裁员们的态度与前几次庭审相比有了明显的变化。我们分析认为,仲裁员们与富士施乐可能有不正当的接触。我们决定在庭审结束后进行跟踪观察。
下午4时多庭审结束后,我们开车跟随陈某、张某到了天津滨江万丽大酒店。10几分钟后,陈某和张某换了便装下来,打了一辆黑色的帕萨特出租车,我们也跟随着出了酒店,一直跟到天津美都大酒店。
晚上7时多,我们走进酒店的餐厅,问服务员有一个关着门的包房里是不是3个人,服务员说“是”。又问是不是有一个年纪比较大的,服务员也说“是”。等到服务员进去送菜时,我们在外面一眼就看到了坐在对门的正是戚姓仲裁员。
过了一会儿,我们拿着摄像机就去拍摄,当时戚姓仲裁员的反应很强烈,怒气冲冲地责问我们“别照相。哎!你们是哪里的?干嘛?”当时陈某和张某分别坐在某仲裁员的两边。拍的时间很短,我们也没有这方面的拍摄经验,但3个人在饭桌上的情景都拍到了,画面也很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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