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家的角色定位与价值追求
北大教授李零先生曰:孔子是条狗,是一条怀抱理想,在现实世界找不到精神家园的“丧家狗”。孰是孰非,暂且不表。作为一名研究法律的学者,我常常思索:那法学家是什么呢?
法学家的角色定位
作为一个从事法学研究和法学教学的人当然愿意把自己当作“法学家”。但法学家是什么呢?从实然的角度讲,法学家是干什么的?从应然的角度讲,法学家应当是什么样?无论从实然,还是应然的角度,“法学家是什么?”都是对法学家的一种自省和追问。
“法学家是什么?”似乎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回答可以很简单———一个以研究法学为业的群体。但这样的回答无疑等同于没有回答,因为这种回答并没有揭示比字面解释更多的信息。
要正面回答是什么,即从肯定和积极角度往往比较难,但如果采取排除法,从否定的角度来认识也许就要容易一些。因此,我想先思考一下,法学家不是什么?当然这只不过是提问的不同形式而已,因为任何排除都是通过肯定来完成的。
法学家不是法律实务家。法律实务家是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职业人员,是法律制度的实现者和实践者,如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学家们尽管也处理一些具体事务,但不是以此为业,其思考方式和行为方式与法律实务家有所不同。法律实务是一种操作技术,而且是一种技术含量很高的技术,但凡一种技术,就涉及技术的运用问题,涉及经验的积累,这是法学家所不能的。法学家通常只能提供法律问题处理的基本思路和方法。法律实务工作者经常会向法学家们提出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如何处理?例如传真件的真伪如何判定?案件的因果关系能否成立?被告的过错能否确认?……法学家们往往并不能给予提问者满意的答案。只能是抽象而概括的回答,总是:如果怎么样,那就会怎么样?根据案件的各种具体情形加以判断考量,这是法律实务家的作业,不是法学家的行为。
法学家不是立法工作者。法学家会提出设想和法案,这些设想和法案是法学家理论研究的结果。但法学家不是立法工作者,立法工作有一套规律,一套技术,是专门一种技术,因此指望法学家们能够提出完整的立法草案是不合适的。当然长期参与立法的法学家也许已经掌握了这门技术,其提出的草案比较成熟,这又另当别论。
法学家是人文知识分子群体中的一类,因此法学家也同其他人文知识分子一样,从性质上讲也是天生具有批判性的群体,虽然也有建构,但均是在批判之后的建构。法学家审视和批判的是现行法律制度和社会现实,他们眼里看到总是现行法的不足———规范过时、逻辑不通、用语不当、概念间不整合、缺乏可行性云云。
法学家作为一个批判群体,还要对法律实施的现实状况进行审视和批判,这一点往往是法律实务界不大容易理解和接受的。其实,法学研究在本质上就是一种批判,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就是一种批判。法学研究所预设的就是现实的非合理性,法学家是在审视和批判之后去追究新的建构。正如哈佛大学新校长福斯特在就职典礼演说中所言:不安宁和叛逆是塑造未来的关键。当然,法学家们是有分工的,有的批判、解构,有的建构,也有的会反批判,以维护原来解构后的建构。
法学家的价值追求
法学家有自己的价值追求,这就是观点的创新、体系的完善、理论结构的合理、既有理论的证伪。法学家与其他知识分子一样是“自恋”的,———虽然不一定都是自恋狂———观点总是自己的最正确,文笔总是自己的最美。如果不是这样,法学家自身便没有了自信。法学家之间的竞争是激烈的,也可以说是惨烈的,没有新的观点等于死亡,抄袭他人、雷同等于自杀,创新是学者的生命。
法学家在研究中会追求理论的纯洁性、理论的自洽性,有时会到达一种病态的程度,会因为不能获得最简单的、适用所有场合的解释而苦恼,如同哲学家胡塞尔在追求哲学的纯粹结果一样,他说过这就像他小时候磨小刀一样,总是唯恐不够锋利,于是磨呀磨,但有一天却突然发现小刀磨没了。法学家们大都是分析实证主义者,他们会像医生那样对法律制度进行无情的解剖,且要做到显微程度。
法学家是一个群体,是一个有各自专门领域的社会群体。他们有自己各自的领地和存在。新的人会挤进来,并试图逐步扩展地盘。为了维持自己的存在必须有自己的专业,专业就是特定的法学家自己的饭碗。专业越细,他人进入的可能性也就越小,自己的饭碗也就越稳固。但也会因为分工的细化,导致法学家个体视野的狭小,且容易因为专业研究过细造成隔离和观点偏执。不要以为法学家对法学问题都懂,其实不然,法学中的分工一点也不亚于理工科中的分工。当然,法学中最基本的原理和原则,作为一个合格的法学家应当是知道的。
法学家是一个相互之间“争论”、“打架”不休的群体。有的人对法学家们对同一个问题有不同理解和认识,尤其是大相径庭时,往往感到不可理解,人们会说连专家们都不统一。人们以为都是法学方面的“专家”,都是法学“真理”在手的人,怎么也会不统一呢?其实,法学家也有各自的视角,各自的立场,并非都是“真理”在手的人,正如卡尔·波普尔所说的,谁也不能宣称自己找到和拥有了真理,也不可能有人掌握了永恒的真理。因此观点之间碰撞一定要发生,也应该发生,法学家们提供的不是唯一的观点,法学家只是为立法者、决策者提供可供选择的各种观点、方案,这些观点和方案均有相应的理念、理论作为支撑,都有其相应的假定条件。法学家生活在各种假定之中。
法学家是一群相对中立的社会群体,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学家由于没有“屁股”,不会坐在社会利益群体的那一边,只有“脑袋”。由于法学家没有“屁股”,因此,他们不会受制于“屁股”,更多地服从于“脑袋”,虽然有各自的价值取向和不同的情感,但不会基于行业、单位、阶层的利益而发表言论。虽然也有人指责经济学家中有人是负有“原罪”的有钱人的代言人,但这是另一个问题,属于是否被“收买”或“招安”的问题,是知识分子的良心问题。
法学家总认为自己是社会正义的代言人,是社会正义的化身,并试图为此而努力,但在法学家的个体上却并非如此。
诚然,法学家虽无整体利益,法学家是“个体经营者”,是“散户”,因此他们也有自己的个体利益。能够更好地生存就是他们的利益,在追求精神利益的同时,他们也要追求物质利益;学术地位越高,精神和物质的获得也越多。他们也会尽量争取话语权,并为此而斗争。法学家希望参与立法和司法解释,希望自己的观点能够在法律中体现,这是个人价值的体现。
李零说:孔子是条狗。如果要以动物比喻,我以为法学家当是一只猫。猫是这样一种动物,它不会理睬主人的殷勤程度,尽管给它猫食,它也不会始终守在你的身边,它有自己的空间,自己游戏,兴致所至,转身一拱腰翘尾便离开了主人,不知何时又会回到你的身边,依偎在你的身旁。它是自由的,没有人用绳或皮带套住猫。猫也必须是自由的,如果不是自由的,它抓不住老鼠。我们希望有猫的存在,且“不管是黑猫、白猫,抓住老鼠就是好猫”。
(本文节选自《法学·蓝调》,张卫平著)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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