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联手破解立案监督难
出台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进行监督的条件范围程序
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8月联合印发了《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规定》),对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涉及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作关系的重大问题作了明确和细化。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负责人介绍说,刑事立案监督是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法律监督职能。由于现有的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致使检察机关在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如对侦查机关刑事立案情况信息不掌握;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形能否监督、如何监督,缺乏明确的规定等。
该负责人指出,《规定》的出台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保障刑事侦查权正确行使的客观需要和重要改革成果,对进一步强化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确保依法准确打击犯罪,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共十四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制定《规定》的目的、依据和刑事立案监督的任务、原则;建立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明确刑事立案监督的程序及保障措施;建立公安机关不服纠正违法意见的复议复核制度。(徐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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