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暂行规定出台

作者:卢铮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2011-3-8 9:22:05 点击数:
导读: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暂行规定出台商务部7日公布的《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明确,对国家安全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外资并购,商务部可终止当事人的交易,或采…

 

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暂行规定出台

商务部7日公布的《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明确,对国家安全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外资并购,商务部可终止当事人的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措施消除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商务部部长陈德铭7日在人大记者招待会上表示,外资并购审查并不意味着中国对外开放政策会变,而是为了在扩大引进外资中保护国家安全。

  并购安全审查范围明确

  暂行规定要求,外国投资者并购属于审查制度明确的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境内企业,应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申请。

  根据上月国务院发布的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

  暂行规定明确,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申请人未经调整并购交易、修改申请文件并经重新审查,不得申请并实施并购交易。同时,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行为对国家安全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终止当事人的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该并购行为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对于在商务部向联席会议提交审查后,申请人对申报文件有关内容做出修改或撤销并购交易的,应向商务部提交交易修改方案或撤销并购交易申请。而对于属于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规定要求,商务部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在其后5个工作日内提请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进行审查。自书面通知申请人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不得实施并购交易,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不得进行并购审查。

  规定具体列示提出并购安全审查申请时需提交的9类文件,其中包括审查申请书和交易情况说明、外国投资者及关联企业与相关国家政府的关系说明、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企业增资的协议以及相应资产评估报告等。

  暂行规定实施半年

  暂行规定自20113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1831日。公众可于201135日至410日,向商务部提交意见和建议。

  陈德铭表示,商务部用半年的时间作为暂行规定实施时间,在35日之后的45天内由公众评议,商务部将对评议进行研究并及时反馈。同时在半年时间内,商务部会密切跟踪暂行规定的执行情况。

  今年212日,国务院正式出台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安全审查制度。商务部部长陈德铭指出,外资并购审查并不意味着中国对外开放政策会变。

  中国是为了进一步开放,进一步开放就要兼顾到国家经济的安全,兼顾到一些规则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陈德铭指出,实行世界各国通行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是为了体现扩大引进外资和外资参与中国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保护国家安全。

  统计数据显示,中国目前是全球投资环境最好、外资获利最多的地方。2010年中国吸收外资达1057亿美元,创出历史新高。但与全球吸收外资以并购为主要方式不同,在去年吸收外资的1057亿美元中,并购投资所占比例仅有3.0%。据清科研究中心统计,2010年共完成44起外资并购案例,同比增长 29.4%28起披露价格的并购交易涉及金额22.19亿美元,比去年下降14.5%。分析人士指出,随着外商投资并购规模逐渐扩大,外商总投资中并购方式占比将逐渐提高。

(责任编辑:符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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