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xx有限公司涉嫌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的调查报告
一、
当事人:xx有限公司;
注册号:#########;
营业场所:#########路;
负责人:xxx;
经营范围:中药**、中成药、化学药**、**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保健****、洗涤****、消毒剂销售。
二、
****年*月**日,我局工作人员对位于**市**路的******有限公司进行市场巡查。在检查中,当事人提供了注册号为*******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乳膏(注册商标:**、国药准字*******、规格:**克、产品批号:******)的外包装涉嫌仿冒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注册商标:999皮炎平、规格:20克、国药准字H44024170)的外包装;*******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乳膏(注册商标:***、国药准字*******、规格:**克、产品批号:*****)涉嫌侵犯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监制的***膏(*****ml、批号:*****)的外包装、******有限公司生产的*******膏(净含量:**ml、产品批号:*****)的外包装涉嫌仿冒京都念慈埯总厂有限公司生产的京都念慈埯蜜炼川贝枇杷膏(产品批号:*****、150毫升)的外包装。
案件主办人员向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京都念慈埯总厂有限公司发出了调查的查询函,并报市局同意立案后对此事进一步进行调查。到结案时止,三九企业集团(深圳南方制药厂)已向我局回复,但京都念慈埯总厂有限公司未对我局作出回复。
案件主办人于**年*月**日对当事人的进货台帐、供货商资料、药品进货的索票索证的情况进行了检查。于**年*月**日对当事人涉嫌侵权的物品进行了扣留,并对当事人下达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08年*月**日上午接受询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接到通知书三日内提供******有限公司复方****乳膏、****有限公司复方******乳膏的进货发票、销售发票、账簿等材料。但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接受询问和提供上述材料,到结案时止,当事人也未提供上述材料。
三、
1、当事人因其原负责人***有*而调离工作岗位而安排**为******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并于***年**月*日以**为负责人办理了《卫生许可证》、印制了“******有限公司**经理(******)、地址:市*******(原****)、电话:*******、0***-********”的名片。
2、“999皮炎平”商标的注册人是三九企业集团(深圳南方制药厂),注册号:3608561,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注册有效期限为2005年1月21日至2015年1月20日。******有限公司在其同类产品复方**乳膏(注册商标:**、国药准字*******、规格:**克)的包装上使用了“**皮炎平”,突出使用了“皮炎平”三个字,且“皮炎平”的字样与注册号为3608561的“999皮炎平”商标的字样近似,侵犯了商标注册人三九企业集团(深圳南方制药厂)权利。当事人在其店内以****元/支的价格销售****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乳膏(注册商标:**、国药准字*******、规格:**克)。
3、三九企业集团(深圳南方制药厂)是“999”系列商标的注册人和持有人,“999”商标于1999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商标监(1999)46号认定为驰名商标,其“999”系列商标和产品在市场上有一定的知名度。三九企业集团(深圳南方制药厂)的“999皮炎平”包装盒(皮炎平小盒)已取得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0530057711.4。*****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乳膏(注册商标:**、国药准字*******、规格:**克、产品批号:******)的外包装与三九企业集团(深圳南方制药厂)的“999皮炎平”包装盒(皮炎平小盒)相似,极易误导消费者购买。当事人在其店内以***元/支的价格销售******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乳膏(注册商标:**、国药准字*****、规格:**克)。
4、因京都念慈埯总厂有限公司就******有限公司监制的******膏(*****ml、批号:*****)的外包装、*******有限公司生产的******膏(净含量:**ml、产品批号:******)的外包装涉嫌仿冒京都念慈埯总厂有限公司生产的京都念慈埯蜜炼川贝枇杷膏(产品批号:L2708050、150毫升)的外包装一事未对我局作出回复,我局不能作出******有限公司监制的******膏(*****ml、批号:*****)的外包装、******有限公司生产的念慈蜜炼枇杷膏(净含量:**ml、产品批号:******)的外包装涉嫌仿冒京都念慈埯总厂有限公司生产的京都念慈埯蜜炼川贝枇杷膏(产品批号:L2708050、150毫升)的外包装的认定。
四、主要证据
1、**年*月**日市场巡查的《现场检查笔录》;
2、****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乳膏(注册商标:**、国药准字******、规格:**克、产品批号:****)的外包装;
3、****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乳膏(注册商标:**、国药准字**、规格:**克、产品批号:**)的外包装;
4、“999皮炎平”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注册商标:999皮炎平、国药准字H44024170、规格:20克
5、**年*月**日对当事人进货台帐、供货商资料、药品进货的索票索证的《现场检查笔录》;
6、**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乳膏(注册商标:**、国药准字**、规格:**克)、**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乳膏(注册商标:**、国药准字**、规格:**克)的药品价格标价签;
7、三九企业集团(深圳南方制药厂)认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侵权的《证明函》;
8、三九企业集团(深圳南方制药厂)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及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
9、三九企业集团(深圳南方制药厂)“999皮炎平”的《商标注册证》;
10、认定“999”为驰名商标的通知;
11、**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询问通知书;
12;**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
13、负责人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4、负责人为**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15、**的名片;
16、当事人更换负责人的情况说明;
五、违法性质
1、当事人变更负责人后未到工商性质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属于变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的行为;
2、***有限公司侵犯了三九企业集团(深圳南方制药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的规定,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当事人销售**有限公司的商品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是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3、**有限公司的复方**乳膏的外包装仿冒三九企业集团(深圳南方制药厂)的复方**乳膏的外包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七条第(三)项“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不得擅自制造、销售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包装、装潢;不得销售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其他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的规定,是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处罚依据及建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0元,并没收其侵权商品;
2、依据《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检查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销售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和擅自制造、销售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包装、装潢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0元,并依据该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对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监督检查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责令并监督销毁有关标识、包装、装潢、资料”的规定,销毁**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乳膏(注册商标:**、国药准字**、规格:**克)的外包装后退回当事人进行销售;
以上处罚建议合并执行对当事人罚款150000元,没收其侵权商品,销毁**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乳膏(注册商标:**、国药准字**、规格:**克)的外包装后退回当事人进行销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案件主办人:*** ***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