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和政府、社会和个人的三大关系
在公共事务之中,即其与政治与政府之关系,应当拥有全面之发言权。而这个发言权,不当受到任何的限制与压制。政府乃是公众委托以管理公共事务之机构,媒体本质上与政府是平行之社会机构,无隶属主从关系。政府管理媒体,乃是僭越,乃剥夺公众了解公共信息之权力;政府任何机密之事务,惟有从其自身谨守,若被媒体获得,便是其自身失职,而不能以国家机密搪塞。政府官员既是人民公仆,其自身便已置身于公众监督之下,而不可以其自监为名,禁绝公众的了解。于是审查与追惩媒体的报道,便成为其监守自盗之掩盖。任何与公共事务相关之领域,大可以此原则推断。在这种关系中,媒体惟有进,无有退。政治、政府、官员无任何权力可以监管、指责、起诉媒体。
在社会事务之中,即与社会与公众之间,媒体乃是有限责任与自我伦理设限。社会事务不完全等同公共事务。社会之结构,除了政府之外,有公司、社团、民间组织、机构等等。各种部分,都自有其利益与成员。若是这些部分之行为涉及公共利益,媒体自然有权力报道与发言,而其自主发言之行为,不当受到这些组织之干扰。但设若这些部分之行为,仅限于其自身之关涉,则媒体应当止步。媒体没有裁判权力,更非伦理法庭,动辄以言论自由侵扰,如何保证自我的权力?媒体与此尤其当有自我伦理设限,社会事务纷繁复杂,是否关涉公共利益乃是根本的判断标准。人都生活在现实的社会之中,社会有共同道德、传统伦理、区域历史、族群特征,媒体好以公共、进步、世界等等大词品评,并喜好充当包青天,无非自我膨胀而已。
在个人事务中,即个体与私人之间,媒体当采取尊重与退却。个人与家庭乃是人类在不得已的群居生活中之最后的堡垒。多数普通人并不能承受来自公共瞩目之下的压力。每个个体都有自己的崇高与渺小、伟大与龌龊,只要与公共事务无涉,都不当予以披露,这乃是事关个体生存尊严的领域,不容侵犯。不过,所谓个人事务,并不包括公众人物。公众人物乃是依靠公共关注获得其自身利益,隐私权相对狭小本身就是其职业风险,侈谈个人隐私,不过是鱼与熊掌得兼的贪得无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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