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部分法院检察院开展“内部司考” 题目简单

作者:中管 来源:宁夏广播电视总台 发布时间:2011-12-1 15:05:29 点击数:
导读:名为“在职法律职业人员国家统一考试”的试点已实行两年,直至今年扩大试点范围始为公众知晓。一项解决基层司法人才困境的举措,为何低调不宣?“这就是传说中的‘小司考’,你懂的!&rdq…

名为在职法律职业人员国家统一考试的试点已实行两年,直至今年扩大试点范围始为公众知晓。一项解决基层司法人才困境的举措,为何低调不宣?

这就是传说中的小司考,你懂的!”1115日,就在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正式公布前三天,一篇名为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内部小司法考试通知,请勿对外声张!的帖子悄然出现,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律师界、法学界反应强烈。

该帖展示了一份名为《关于<2011年单独组织在职法律职业人员统一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文件,落款为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这份通知提到:司法部决定2011年继续单独组织在职法律职业人员统一司法考试试点,并扩大在职考试试点地区的实施范围确因检察官短缺,急需通过试点考试取得C(特殊管理,仅限本地使用)的,可以参加扩大试点考试在西部地区扩大试点,体现了对西部地区政法干警的关心爱护,是政法工作的需要,要严格在内部运作,不要对外宣传张扬。

报名条件一项列明,“2007年底以前从事检察业务工作,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法律大专以上学历的在职人员(行政编制)”。如此限定,意味着属内部考试,民间考生被排除在外,故有内部司考之称。

当日下午,《羊城晚报》记者曾致电四川省检察院教育处,但被告知此事并不属实。尽管舆论喧嚣多日,但包括司法部在内的各相关部门,对此一直缄默,既无说明,也未辟谣

而据财新《新世纪》采访调查,在职法律职业人员国家统一考试,即所谓的内部司考确实存在,到今年已是第三个年头。其范围不仅限于检察系统,还包括了法院和司法行政系统。

来自青海省、宁夏自治区等地的多位司法界人士均向财新《新世纪》记者证实,前两年时,他们就有同事参加了该考试,并拿到了被称C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也不是每次都有文件,有时候就是上边打个电话,问你们这边有几个人报名,到时候就可以去了。

前述人士透露,这个内部司考相比统一司法考试非常简单,报名后多数都能考过。与现行的《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规定不符,是其低调不宣的原因。

2011年,随着内部司考试点范围扩大,这个在统一司法考试之外的后门,才曝光于公众和舆论间。

内部司考登堂入室

在一些地方政府的官方网站上,很早就有过内部司考的蛛丝马迹,只是因为政策全貌和实际操作并不对外公开,才没有引起舆论的注意。

例如,200912月,新疆自治区奎屯市司法局网站发布消息称,奎屯市司法局顺利完成2009年在职法律职业人员国家统一考试奎屯考区工作任务。截至财新《新世纪》记者发稿,该页面仍可访问。

20105月,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政府网站也发布消息,甘孜州完成国家司法考试试点报名工作,署名为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司法局。文中提到,为进一步缓解西部地区基层法律职业人才短缺、解决少数民族地区在职法律职业人员职业资格问题,司法部决定在西藏的昌都、日喀则,新疆的伊利、喀什,四川的甘孜、阿坝三省()六地()开展在职法律职业人员国家司法考试试点工作。该州共有356人报名(法院系统190人、检察系统94人、司法行政系统72)。原文近日虽被删除,但不少法律网站仍可看到。

又据201118日《甘肃日报》报道,司法部制定印发的《关于支持甘肃司法行政工作的意见》提出,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中,继续对甘肃符合条件地区实行放宽报名学历条件、降低录取分数线政策,在试点地区单独组织在职法律职业人员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实际上,2008年底中共中央政法委制定的《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提到单独组织在职法律职业人员国家统一考试的试点。

201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印发《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也指出,要积极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研究改进司法考试办法、完善司法考试政策。扩大在职法律职业人员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试点范围,直接、快速、有效解决西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法官短缺问题

所谓内部司考,早已是公开的秘密。曾任《国家司法统一司法考试办法》起草小组成员的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孙笑侠透露,据他了解的情况,前两年仅适用于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地区的内部司考试点,今年扩大到28个省自治区(除京沪渝三直辖市之外)的贫困县。

门槛不断降低

中国的统一司法考试始于2002年。其目的在于为法律职业设置高水平的、统一的准入门槛。在此之前,从1986年开始,全国实行了统一的律师资格考试。而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考试,则由法院、检察院系统自行组织。相比不到10%的律师资格考试通过率,法官、检察官的专业门槛相当之低。

随着《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的修订,统一司法考试设定了法律职业的专业门槛。获得司法部统一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成为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的前提条件。从职业入口上促进司法的专业化,被看作数十年来中国司法改革的一个里程碑。

但是,在西部地区和很多地方基层司法机构,这个门槛显得很高。我们确实有困难。一位来自青海的法官向财新《新世纪》记者介绍,对这边绝大部分法官来说,司法考试太难了。即使是C证,也过不了。

2004年开始,针对西部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的特殊情况,国家在司法考试方面划定了部分放宽条件的地区。在这些地区,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到法律专业专科学历;对于合格标准也降低了分数。不仅如此,司法考试的通过率近年来也不断提高。2002年第一次司法考试通过率为6.68%2003年为8.75%。此后的通过率每年都高于10%2007年以后更是高于20%。不少观点认为,近年来司法考试放水,实际上就含有照顾法院和检察院系统的因素。

出路之辩

相比已经降低门槛的普通C证,通过所谓内部司考的法律职业资格被称为C。之所以,区别不仅在于考试难度低,还在于报名资格限制。前者对符合条件的全民开放,后者则适用于已经进入体制、具有行政编制的人员。

在前述青海法官看来,内部司考主是为了解决部分历史遗留问题。根据2002年修订实施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只有通过司法考试才能担任法官和检察官。部分基层法院、检察院的业务骨干,因长期无法通过统一司法考试,以致无法升职,最后很多调去行政岗位或其他机关。这两年有了内部司考,部分业务骨干的身份问题都解决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们都不用担心法官会出现断层了。

中西部和贫困地区司法机构的人员短缺和流失,是一直存在的问题。由于经济和社会条件落后,加之司法机关的待遇和地位相对不高,这些地区的法院、检察院往往引不进、留不住高素质人才,队伍不稳定

而在统一司法考试实行之后,有不少观点将这一门槛看作导致基层司法人才问题加剧的原因。而解决的办法之一,也从门槛上着手。

比如,今年1025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最高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促进公正司法情况的报告中提到,要构建基层人才聚集和保障机制,办法就包括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司法考试政策,改进法官招录制度。最高检察院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促进公正执法工作情况的报告中,也提出类似的措施。

而这几年的内部司考试点,也被看作解决落后地区司法人才困境的措施之一。

但反对意见指出,这相当于给那些通不过司考的人一本资格证。斯伟江律师反问道:难道中西部人民就享受不了东部一样质量的司法公共产品?

实际上,早在十年前统一司法考试实行之初,因地域差异问题而产生的争议就被讨论过。孙笑侠教授向财新《新世纪》记者表示,法律职业的特性决定了考试门槛要坚持统一性原则,这有助于全国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形成统一的法律理念,成为法律共同体,这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础。在地区性差异问题上,实际上已经做了一些变通,包括在部分地区降低报名条件和降低分数等。

针对西部和基层法院要处理的大量一般性纠纷,不涉及太多专业法律知识与技能的问题,孙笑侠建议,其实可以仿照英美,在这些地区设立一定比例的基层平民法官,或者治安法官,允许存在一定比例的人员来自非专业、非科班,来缓解西部和基层司法人员数量不足的情况。可以通过《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整体修改,为他们单独设计待遇和晋升制度。这样,法律共同体的统一性、法治的统一性都可以得到有效保障。

很多人还质疑,即使特殊化政策本身有其合理性因素,这些措施也应该公开透明。在制定之初,就要公开讨论、征求意见,而不应该暗箱操作。否则,这些措施容易被滥用,给腐败和寻租留下口子。近年来不断爆出的公务员招考弊案,早已验证了这种担心。(新世纪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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